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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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分析了武汉市蔡甸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提出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罪的相关司法、执法建议。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罪;争议;建议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至11月25日,郑某等十余人在蔡甸区蔡甸街王家塘24号贾某经营的“携手”制衣厂工作后,犯罪嫌疑人贾某未支付该时间段的工人工资。后郑某等人投诉到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对携手制衣厂先后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多次联系贾某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贾某都以现在没有资金,人在外收款为由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2012年7月10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次日,犯罪嫌疑人贾某全额支付郑某等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30159元。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中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基于刑法谦抑性,不需要对该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笔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发现该案证据方面存在缺漏,并最终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贾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成立。第一,认定犯罪嫌疑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不足。鉴于贾某经营的携手制衣厂属于个体经营,雇工为16人,规模较小,而其声称被上家老板所骗导致资金链断裂,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员工报酬。在犯罪嫌疑人贾某是否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员工报酬方面,承办人也认为指控证据不足。第二,认定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颇为勉强。根据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数额较大”为:(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鉴于湖北省的执行标准未出台,承办人认为,贾某所欠单个员工工资除一个工头(带三人为其组员)工资达8500元外,其余多为一千元左右,所欠员工工资总额为三万余元,案值勉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第三,认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存在证据漏洞。本案中,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系列行政文书,并对上述文书送达人员及送达方式进行拍照附卷。但是上述文书均是对武汉市蔡甸区携手制衣厂以及原业主姚某下达,并且上述文书除最先的《调查询问通知书》是贾某签收外,其余文书均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张贴于携手制衣厂门口,因此难以断定贾某具备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构罪要件。
  三、几点建议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需要严格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以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不论是逃避支付还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均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就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将具体情形界定为: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逃跑、藏匿的等。因此,透过立法原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入罪应当严格把握。就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而言,“有能力”的判断宜以现金能力为主,资产能力为辅,必要时可以由侦查机关查询行为人的资金账户、存款等。(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需要加强衔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以政府有关部门的先期行为为基础,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与公检法对该类案件的法理认识需要统一,相应联动机制需要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不宜扩大理解。《刑法》第276条之一只笼统使用政府有关部门一词,最高法《解释》中则具体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宜理解为劳动行政相关部门,包括劳动监察部门,而工会等群众性质维权组织则不宜列入其中,而且需要就劳动行政部门先期行为中如何制订行政文书、如何送达、如何固定证据等问题形成规范化的流程和步骤。(3)执法办案与维护稳定需要综合权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必然与众多被欠薪者的权益保障密切相联,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下,采取必要手段防止被欠薪者采取上访、举报、冲撞国家机关等极端措施成为基层部门执法办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在注重维护稳定这一社会效果的过程中,不能片面化、极端化,而应与法律效果综合把握,切不可因为维稳而恣意归罪。
  参 考 文 献
  [1]马丽娜.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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