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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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以比较的方式说明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同时分析了两种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制度。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这两种制度均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
  一、二者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是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提出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要求;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律师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契机。司法救济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进度而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实施的主体不同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而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3、实施的具体内容不同
  司法救助仅是诉讼立案许可的程序性行为。而法律援助是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全过程的帮助、支持。无论是诉前大量调查取证,还是诉讼进行的举证、质证等抗辩行为,都是要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的最终兑现,这些都离不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
  4、援助对象范围不同
  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原告当事人。而法律援助对象不但包括上述案件原告当事人,而且包括经济确已困难的民事被告当事人,同时,还包括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中确因困难无钱请律师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应为其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在各类非诉讼领域、公证事项中的经济困难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5、执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同
  司法救助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收费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属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法律援助执行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地方人大的和各级政府规章,以及司法部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因此,法律援助执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但有程序法上的规定,而且有实体法的依据,不但有国家立法规范,而且有地方立法规范保障,不但有行业部门规章,而且有地方政府规章,其依据更全面更详细。
  6、援助队伍数量和机构网络不同
  司法救助因为是立案收费减、免、缓审查许可,无须投入人力、物力,因此,司法救助没有亦不需要有专职机构和专职队伍,只是告知法院立案室(庭)照章执行司法援助的规定即可。而法律援助不但有国家至省、市、县、及一些乡镇的专职援助队伍和机构,而且有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区,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法律援助分支机构的人员参与,同时还有高等院校社团法律援助组织自愿参与。法律援助覆盖面广,机构网络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
  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未能达到互免审查。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司法救助的审批权在受诉法院。200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的,应当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这个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免审查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地方财政体制限制,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为援助对象缓交诉讼费用,大部分当事人得到了法律援助,却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使法律援助陷入尴尬的境地。
  2、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范围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从受案范围来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比司法救助的范围广得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还包括非诉讼案件,例如因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引起的仲裁纠纷,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规定》,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范围仅限于民事纠纷和一小部分行政案件。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用除包括案件受理费外,还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申请执行费用等。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只对受理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进行审批,而对其它诉讼费用申请,因这些费用并非由法院收取,因此也无法实施司法救助。通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大部分需要援助的对象是因为突发性事件,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而需援助,如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等,当事人在承担了高昂的医疗费用情况下,往往已无力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伤残鉴定费用,使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三、解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建议将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合二为一(包括劳动仲裁),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救助法。
  2、明确政府是实施司法救助的责任主体。
  3、建议将司法救助的范围重新做出科学的规定。
  4、建立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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