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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前言2003年12月18日,福建省平潭县平潭私立岚华中学收到平潭县国家税务局发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学校以33%税率,缴纳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472121.12元,虽然不情愿,但岚华中学仍于次日缴纳了税款。岚华中学随后向福州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局维持了乎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岚华中学不服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