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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惟一可能性在于宪政体制下社会多元化力量的出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多元参与主体的权力—责任机制的划分与制约。为了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对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权力与责任划分,在政府内部,进行纵向的各级政府权责划分和横向的部门间权责划分;在政府外部,要对民众、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等其他主体进行权利的授予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