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引领10年“反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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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凝聚了强烈感情色彩的情绪化表达。对此,有学者这样定义: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出的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市场上“霸王条款”的抗争史,是中国消费者不断成熟,中国消费者保护体系不断健全的一个映照,梳理这个粗略的线条,有助于看清市场的进步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有积极意义。
  中消协首发问难“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反抗“霸王条款”历史,发端于2004年,在当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告称,凡是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7月底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现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或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均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举报并可以发表自己的点评意见。
  这是中国市场首次出现的在官方机构引领下的民意表达,也正式吹响了向“霸王条款”开炮的号角。
  当年评选出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对人们消费生活中司空见惯的“霸王条款”,像“电信卡不退余额”、“有线电视年费逾期切断信号”、“退预定房没收定金”、“最终解释权成挡箭牌”等行业规则,进行了揭露和评点,引发全国消费维权热潮。
  但是这一年,中消协的攻势也像重拳打在棉花上。据报道,中消协涉及电信、邮政、房地产、物业服务、汽车等5个行业共29大项霸王条款的3次公开点评,有多半企业没有修改和回应,一度让中消协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导致消费者对中消协的效力产生怀疑。但中消协公开表示,“将采取多种手段与霸王条款抗争到底。”
  有星星之火,就有希望。
  这一年,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也开始向“霸王条款”宣战。2004年7月30日,在经过专家长达数月的分析论证后,浙江省工商局向社会公示了该省13家银行的79份消费贷款合同中的八大类问题条款,并向银行发出限期修改并必须到工商机关审查备案的“最后通牒”。到年底的时候,该省14家所有省级银行的52份消费贷款合同终于全部通过省工商局的备案审查。
  2005年12月28日晚,在北京饭店举行的“CCTV2004中国经济年度人物”颁奖盛典上,中国消费者协会走上了领奖台,这是当年“年度中国经济人物”中唯一的一个法人组织,它获得了“年度社会公益奖”。在颁奖典礼上,评审委员会对中消协是这样评价的:“长期致力维护社会公平,它不断针对一些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相继做出点评,涉及金融、房地产、保险、旅游等各个方面,维护百姓权益立场十分鲜明。”这是社会各界对中消协挑战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行为的肯定。
  个人诉微软“霸王条款”
  历七年获胜
  2012年,曾轰动一时的我国首例消费者起诉微软公司霸王合同案历经7年终究尘埃落定,郑州消费者郭力终于等来了北京高院的一纸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微软软件协议中有4项属于霸王条款,微软公司败诉。这场官司从郑州打到北京,耗时7年,面对这份长达40页的终审判决,郭力本人也感慨良多,他在胜诉后表示,他只想得到一个消费者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有的尊严,并希望通过此事唤醒公众维权的主动性。
  2006年7月6日,郭力在连邦软件公司购买了一套Windows XP软件。回家安装时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中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这些不平等条款包括“不得在其他电脑上安装使用”及“须遵守美国的法律”等内容。经过仔细阅读,郭力发现协议中有28项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2006年下半年,郭力将起诉书递交至北京市一中院。郭力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8项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在第三类协议条款中,“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该4项条款被确认为无效。
  二审时,微软方面主张,郭力并不符合涉案《许可协议》的订立条件,其与微软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是合同的缔约方,因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微软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无效的4个条款均约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即“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这个条件是指:许可人将在最大限度内免除责任,但以法律规定为限,法律规定可以免除的许可人才免责,法律规定不可免除的,许可人依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此外,责任限制条款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力以涉案《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无效提起诉讼,郭力虽然不是通过附随硬件销售的方式取得的涉案软件,但郭力与涉案软件中所附的《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存在利害关系,一旦郭力通过附随硬件销售的方式取得微软公司COEM版本的Windows XP中文家庭版软件,则《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即对其发生效力。因此,无论郭力就其购买的涉案软件是否与微软公司或相应的硬件制造商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其均有权主张《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相应条款无效。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了微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历经7年,广受业界关注。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曾认为,就河南市民郭力诉讼微软Windows XP中的用户协议条款一案,尽管一方是外国的跨国公司,另一方是个普通的中国人,但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对诉讼中没有法律依据的部分不予支持,而对有法律依据的部分,依法判定微软的用户协议的某些条款无效,很好地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郭力并非质疑霸王条款第一人,在其之前,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就已经在不断挑战各类霸王条款。而质疑微软软件“霸王条款”并通过诉讼方式公开挑战而胜诉的,目前郭力似乎仍然是国内第一人。
  合力围剿傲慢苹果终低头
  2012年6月19日,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省市消协共同发表了一份点评意见,直指苹果公司的《APPLE维修条款》及《iP hone维修报告》中存在“霸王条款”。例如,《苹果维修条款和条件》第六条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苹果及其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提供维修而导致或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理论所产生的任何特殊、间接、附带、衍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预见的利润损失)。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死亡或人身伤害索赔……如果任何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者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
  中消协对此认为,该条款规定,苹果及其关联方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因提供维修而导致的特殊、间接、附带、衍生损失,对于产品在苹果保管期间损坏或丢失,或因维修而导致任何其他损害或损失,只承担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这一规定大大减轻和免除了苹果因自身过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最引发消费者热议的还包括“维修可用翻新件”和“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两条。
  中消协等维权单位郑重劝谕苹果公司,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依法纠正违反中国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
  2012年8月30日,中消协联合省级消协(消委会)再度点评苹果公司维修合同。而江苏、青岛等地工商部门也对苹果相关授权服务商进行了行政处罚。上海市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下,约谈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督促其对维修合同中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这是与苹果霸王条款较量的第二阶段,但在第二度点评后,苹果采取了惯常的沉默应对,再没有反应。
  2013年央视“3·15”晚会对苹果售后服务“双重标准”进行曝光,该事件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引发关注。迫于压力,2013年4月1日,苹果在官网挂出CEO蒂姆·库克的署名道歉信就其在中国市场的售后维修政策进行了三项调整。但调整后的苹果售后政策,其“霸王条款”仍未杜绝。比如,对于不属于保修范围的维修,被更换的零件或者产品的所有权仍归苹果公司,消费者若要苹果返回,需要向苹果支付更换物品的全额费用。实际上,无论是否属于保修范围,被更换的零件或者产品的所有权都属于消费者。另外,苹果明确不保证在维修或者更换产品时不会导致程序或数据损失,也不保证对数据保密,且苹果的责任仅限于受损产品的维修或更换费用。这实际上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减轻免除经营者的责任,逃避对消费者应尽的数据保密义务。
  2013年5月31日,重庆市工商局再次“围剿”苹果,发出限期10日改正的通知,对拒不修改并继续使用的,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随后,苏宁电器重庆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国家三包规定修改问题条款。
  截止2013年7月17日,51家“苹果”在渝经营商均向消费者承诺对苹果售后条款进行修改,维护消费者权益。
  至此,苹后低头,苹果“霸王条款”尘埃落定。
  不是开始也不可能结束
  北京叫停餐饮业“霸王条款”的行动,又重新唤起了消费者的权益意识,只要市场存在着对利益的追逐,只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衡的条件,“霸王条款”便不可能终结,它不是开始,也决不是结束。人们只有唤醒沉醒着的维权意识,大胆地对所有不公平的失序行为勇敢说“不”,我们的消费市场才会逐步清明而有秩序,人们才能保有自信的对生活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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