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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是实行两岸共建共管的特殊区域,具有近台区位优势和后发优势,占据天时地利人和之便。但同时面临国内外各种经济增长极的巨大压力,并存在基础薄弱、资源匮乏、观念滞后等劣势。中央不仅应给予平潭更多的政策制定权,亦须赋予平潭更有保障的地方与对台立法权。建议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基本法》,法治平潭方可确保实验区两岸共管与市场化建构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稳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