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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艰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对规模大、价值高、性能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保存的时间应当更长一些),那么,笔者认为采购文件的保存应当保证以下“四个重点”内容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