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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在价值取向、主导机关、参与者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在程序的过渡和衔接上可能会出现冲突与障碍。目前,中国立法中对于上述冲突缺乏必要的协调规则,易引发实践操作上的混乱,阻碍程序功效的发挥。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与实务角度对如何界定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适用界限、现行立法体例是否妥当、破产申请主体是否允许一定范围内的调整、相关行政处置行为可否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撤销、行政清理组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怎样避免债权的重复申报、个人债权的保护范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