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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民商法的产生背景和概念的讨论,引入在现代社会,现代的民商法体系中均衡问题地重要性。民商法均衡是平衡现代社会,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贫富差距,不公平待遇的绝好措施。并从一些实务角度提出了一些实际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均衡;经济调整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51-01
作者简介:王岩(1991-),男,汉族,山东聊城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均衡的产生与概念
(一)民商法均衡的来源与背景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水平,地位和力量都有了更大的差距,法律依照其不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是民商法均衡的产生来源。这类变化是依托于经济,社会,历史的不断改变而改变的。
近代以来,随着封建社会被推翻,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市场经济取代了原本的保守的经济制度,使得人人能够有机会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去。而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因此法律的存在必须要在平等的立场上尽力保证公平,使得人们不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因此,民商法均衡显的尤为重要。
(二)民商法均衡的定义与概念
民商法的作用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都受到民商法的管辖和调整。
民商法均衡的定义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总结得出,是基于强弱关系调整的需求,适时地改变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利益进行再分配,保证其公平性。
民商法的均衡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判断一对法律关系是否达到了公众意义上的平等,二是对其中不平等的部分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期达到平衡。
二、现代社会与现代民商法
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人类的发展进程进行到现代,社会的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我国基尼系数已然远超国际警戒线。市场经济的开放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财富都掌握在少部分人手里,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反而下降了。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企业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大企业与小微企业这三对矛盾关系中间。
我们普遍认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为公民提供保护,保护二字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大致的人权平等,生命的平等,更加延伸到了对权益平等的要求和保护。因此,民法的理念也逐渐转变,均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逐渐开始被重视就是这一改变的显著体现。现代民商法均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弱化某些个体或公众团体的主导力量,使得社会利益的分配更加平均。对于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让弱势群体能够通过举证责任的改变等等途径获得更公正的对待,同时,抗辩权又能够给予强势一方适当的保护,不至于在两方产生争执时有失偏颇。
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民商法更应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断改变与时俱进。
三、民商法均衡的具体体现
均衡原则体现在民商法的每个枝节中,通过民商法的均衡,在对待不同法律主体的责任判定,各类行为要求方面都需要有差别对待,调整强势弱势双方的力量。
(一)立法角度的均衡
民商法的初衷在于调整经济关系中不公平的部分,保护弱势群体免受不平等对待。民事关系中涉及了很大部分是私人关系,似乎在人权社会并不应该受到制约的行为,然而由于人的利己心态,如果一味放纵自由,则会使得社会公平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严格制定法律条文,将可能出现恶意坑害他人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另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关系和法律关系,合同法和侵权法等相关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在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范下来,以免在不平等的环境中一方的自由和权益受到了侵害。在侵权法方面,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使得原告在面对侵权问题时能够不用顾虑经济上,时间上的消耗,保护自身的权益,更容易获得应得的补偿。
均衡原则还进一步适用于劳动法,消保法等等民商法法律中,在保证公平的方面有着重大作用。
(二)法律基本原则的均衡
法律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主体在市场经营的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不欺骗消费者,保证当事双方的利益,社会利益都不受到侵害,以达到均衡的目的。
另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民商法均衡的重要部分,由于时代的发展,二十世纪以来,政府的权利,私人的权利都在某种程度上放大了许多。对这样的权利进行适度的限制,能够防止权力过大而侵害到普通群众利益的情况出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仅能够保证公平。更能够保证人权,所有权的神圣,不受侵害。
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民商法,而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社会的公平都有重要的作用。
四、总结
本文主要从均衡原则的产生背景,概念,现代社会民商法均衡等方面进行了讨论。保证公平是法律制定的基本要求,均衡原则虽然一直存在在民商法中,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现代社会对于均衡,平等的要求又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样的前体现,民商法的均衡原则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保证法律关系双方的平等。为法律社会,经济社会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王鹤凝.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3,36:185.
[2]黄桂颐.浅谈民商法的均衡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0,23:235.
[3]张赢丹.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5,03:253.
关键词:民商法;均衡;经济调整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251-01
作者简介:王岩(1991-),男,汉族,山东聊城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均衡的产生与概念
(一)民商法均衡的来源与背景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水平,地位和力量都有了更大的差距,法律依照其不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是民商法均衡的产生来源。这类变化是依托于经济,社会,历史的不断改变而改变的。
近代以来,随着封建社会被推翻,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市场经济取代了原本的保守的经济制度,使得人人能够有机会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去。而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因此法律的存在必须要在平等的立场上尽力保证公平,使得人们不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因此,民商法均衡显的尤为重要。
(二)民商法均衡的定义与概念
民商法的作用是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都受到民商法的管辖和调整。
民商法均衡的定义我们可以通过对其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总结得出,是基于强弱关系调整的需求,适时地改变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利益进行再分配,保证其公平性。
民商法的均衡实际上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判断一对法律关系是否达到了公众意义上的平等,二是对其中不平等的部分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期达到平衡。
二、现代社会与现代民商法
正如前文中所提及的,人类的发展进程进行到现代,社会的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我国基尼系数已然远超国际警戒线。市场经济的开放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财富都掌握在少部分人手里,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反而下降了。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企业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大企业与小微企业这三对矛盾关系中间。
我们普遍认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为公民提供保护,保护二字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大致的人权平等,生命的平等,更加延伸到了对权益平等的要求和保护。因此,民法的理念也逐渐转变,均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逐渐开始被重视就是这一改变的显著体现。现代民商法均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弱化某些个体或公众团体的主导力量,使得社会利益的分配更加平均。对于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让弱势群体能够通过举证责任的改变等等途径获得更公正的对待,同时,抗辩权又能够给予强势一方适当的保护,不至于在两方产生争执时有失偏颇。
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民商法更应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断改变与时俱进。
三、民商法均衡的具体体现
均衡原则体现在民商法的每个枝节中,通过民商法的均衡,在对待不同法律主体的责任判定,各类行为要求方面都需要有差别对待,调整强势弱势双方的力量。
(一)立法角度的均衡
民商法的初衷在于调整经济关系中不公平的部分,保护弱势群体免受不平等对待。民事关系中涉及了很大部分是私人关系,似乎在人权社会并不应该受到制约的行为,然而由于人的利己心态,如果一味放纵自由,则会使得社会公平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要严格制定法律条文,将可能出现恶意坑害他人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另外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关系和法律关系,合同法和侵权法等相关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在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范下来,以免在不平等的环境中一方的自由和权益受到了侵害。在侵权法方面,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使得原告在面对侵权问题时能够不用顾虑经济上,时间上的消耗,保护自身的权益,更容易获得应得的补偿。
均衡原则还进一步适用于劳动法,消保法等等民商法法律中,在保证公平的方面有着重大作用。
(二)法律基本原则的均衡
法律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主体在市场经营的过程中应该诚实守信,不欺骗消费者,保证当事双方的利益,社会利益都不受到侵害,以达到均衡的目的。
另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民商法均衡的重要部分,由于时代的发展,二十世纪以来,政府的权利,私人的权利都在某种程度上放大了许多。对这样的权利进行适度的限制,能够防止权力过大而侵害到普通群众利益的情况出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仅能够保证公平。更能够保证人权,所有权的神圣,不受侵害。
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不仅仅局限于民商法,而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公平,社会的公平都有重要的作用。
四、总结
本文主要从均衡原则的产生背景,概念,现代社会民商法均衡等方面进行了讨论。保证公平是法律制定的基本要求,均衡原则虽然一直存在在民商法中,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现代社会对于均衡,平等的要求又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样的前体现,民商法的均衡原则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保证法律关系双方的平等。为法律社会,经济社会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 参 考 文 献 ]
[1]王鹤凝.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3,36:185.
[2]黄桂颐.浅谈民商法的均衡问题[J].经营管理者,2010,23:235.
[3]张赢丹.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5,03: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