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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防污公约的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已于1987年4月6日生效。 在贯彻该附则时,问题较多的是第7条——接收设备和卸货设施。 这一条款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向港口、装卸站或修理港提供足够的设备,接收船上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和混合物;从船上排放到接收设备管系中的有毒液体物质不得倒流回船上;各缔约国政府应将其接收设备以及设施不足情况通知国际海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