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民事恶意诉讼的制裁考量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er4yo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对恶意诉讼的制裁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制裁力度的准确恰当,才能从根本上根除恶意诉讼的心理动机,从根源上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恶意诉讼;制裁;定罪量刑
  民事恶意诉讼是一种诉讼当事人为达到不法目的而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或多或少危害的一种诉讼行为。鉴于恶意诉讼影响恶劣,所以对恶意诉讼的规制迫在眉睫。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予以重视,通过两个条文予以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也对行为人恶意规避执行作出了类似规定。
  对于恶意民事诉讼的制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
  一、民事制裁
  恶意民事诉讼有多种类型,若以损害相对人名誉权,或者诋毁法人的商誉为目的,则牵涉到赔礼道歉以及恢复名誉等制裁措施。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造成对方财产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则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在新型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领域,知识产权是一种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对于行为人的恶意财产保全和禁令要及时解除,并由行为人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应该建立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有损害必有救济”,恶意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过错侵权行为,需要特别关注损害后果和赔偿范围,由于恶意诉讼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财产损失,也包括人参损害,精神损害等,因此对损害要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将受害人为应对恶意诉讼所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所有合理的财产支出都计算在内。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可少。
  二、刑事制裁
  条文虽然规定较为明确,但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界定——即对恶意诉讼的罪名认定和制裁幅度。基于每个案件本身的不确定性,所以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罪名认定,我们仅选取一个方面——证据,来进行分析研究。证据类的恶意诉讼主要可以通过一下几个罪名予以认定——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等。
  (一)精神损害赔偿
  在提供虚假证据侵犯相对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恶意诉讼案件中,仅仅是赔礼道歉或许不足以弥补被害人因此受到的心理创伤,或者导致被害人失去工作机会造成生活困难,所以在侵犯人格权的恶意诉讼中,建立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行性较高。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对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以及赔偿的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力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律的发达与完善程度。
  (二)量刑幅度
  量刑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形式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实现定罪的准确与量刑的适当,是体现公正、实现正义、保障权利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
  按照刑法规定,伪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有较高要求,因为在当前法律未明确规定恶意诉讼应该给予的量刑幅度时,只能参照相近罪名定罪量刑。于是,在以伪证罪定罪时,哪种情况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哪种情况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都要依仗法官的自由裁量。现行法律框架内,只要是“合法”、“正确”的量刑结果基本上都不会受到否定评价。但是,这种有选择度的立法在留给法官极为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给法官在具体操作上带来了极大困难,由此,在需要法官高素养的同时,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必需的。
  恶意诉讼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恶意诉讼行为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恶意诉讼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有无共犯等具体情况作为量刑的参照标准。对恶意诉讼的界定应该坚持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标准。过分注重主观状态,将会导致主观标准扩大化,想要借助于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能会处于被界定为恶意诉讼的恐惧而放弃起诉,不利于诉权的正当行使。但是如果过分注重客观行为,忽视恶意诉讼的心理要素,同样不能成立,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恶意诉讼而为之。
  由此,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对恶意诉讼的制裁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制裁力度的准确恰当,才能从根本上根除恶意诉讼的心理动机,从根源上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海平,周高仪.论量刑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4.
  [2]陈海平.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宏观考察[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2.
  [3]陈海平.困境与进路:司法改革语境中的量刑程序改革[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
  [4]陈海平,高树勇.认真对待量刑——量刑程序化初探[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5]侯纯.知识产权客体的扩张与利益平衡[J].燕山大学学报,2004.5.
  [6]王继福,盖宏伟.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燕山大学学报,2001.2.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发现风景区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审计委托程序不规范、审计内容拓展不深、审计评价比较笼统等问题,由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不协调、审计理念不够创新
每当我听到学生说他们“担忧未来,对以后该做什么事感到茫然”时就感到无比痛心。未来能否有一份合适的工作,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都是不确定的。而更让我感到焦虑的是,某种遮
期刊
马克思曾说过:“语言是思想的真实现实。”在教师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语言贯穿整个课堂,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教学的成败。教师的音质是否优美,语速是否适中,语气是否生动,都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作为教师除了要让自己的语言听起来很美以外,还要把自己的教学语言打造成一门艺术,树立自己的语言风格,用幽默诙谐来靠近学生,以鼓励为原则,把话说到学生的心窝里。  一、教师在鼓励性语言的使用上要不吝啬,
摘要:高中地理新课程理念的核心是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文章通过新课程理念与教学的整合,新课程理念与备考的整合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对学生核心地理能力和核心地理观点培养的重要性。  关键词:新课程理念 地理教学 教学整合    一、把握新课程核心理念  《高中地理课程标准》提出了普通高中地理新课程的五项基本理念。对于高中地理新课程理念的理解,一是理论层面上,是从专家的视角阐述的理念,是科学而系统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实施虽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其所具有的潜在风险也相当巨大。正基于此,文章在对刑事和解潜在风险做出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司法防范制度,以期正确的适用该制度,更好的实现立法的目的和价值。  关键词 刑事和解 风险 司法 制度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77、278、279条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从理论的争论走向了实践的适用。其作为一种
我国农业发展技术落后,易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但与此同时农业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根基,因此进行农业风险管理至关重要.作为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发
脚大走四方,嘴大吃四方。看梁老先生的《雅舍谈吃》,真是吃遍了古今中外。他的脚大吗?不得而知。嘴大吗?应该也不是。那大的是什么呢?套用雨果的说法,“世界上最宽阔的是海洋
期刊
粉墙黛瓦、古木鸟鸣依旧,新建的停车场、公园、小径,一一透出现代气息。今年整饬一新的龙山镇方家河头村,成为慈溪乃至宁波市民徒步运动的好去处。村民房亩青笑着说,“现在村
我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生于1972年,小女儿生于1976年.她们的童年都是在农村度过的.rn那时我在济南上班,妻女在农村老家,两地相隔400多里.当时国家有规定,夫妻分居两地的国家职
期刊
本文首先对农业现代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进行了一般理论分析,然后利用山东省2003——2012年的数据对农业现代化推动新型城镇化作了实证分析,要进一步提升山东省农业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