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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主体是职务发明人。它是发明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体现了单位与发明人两方面的意志。我国现行《专利法》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判定标准不合理:把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只赋予单位所有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职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非单位交付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应确认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对于职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确认其专利权归单位和发明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