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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利益联结机制是决定产业化经营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而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将成为利益联结的主要方式。文章分析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的四种方式后,深入剖析合同式利益联系机制下农户的风险,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关键词:合同式 利益联结机制 农户 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成为主要的联结方式,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合同式利益机制中,龙头企业实力较强而农户比较分散、自我组织能力弱,因而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失衡现象普遍,保护农户的利益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四种合同式利益联结的方式
合同利益联结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起来,农户也有完全的生产主动权,比较好地处理了产业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因而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而成为主要的利益联结方式。合同式指龙头企业根据自己对农产品的需要,通过与基地(村)、农户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签定合同所规定的利益连接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保证价合同。保证价合同指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保证价基准是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以保证农户与龙头企业都赚得利益。通过签订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签约农户的利益就有了保证,龙头企业所需原料也有了稳定的来源。但保证价合同的签约双方能否履行合同与市场价格波动有很大关系的,因为保证价在合同有效期内是稳定不变的,而市场价格则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这种合同履行率不高,风险比较大,当市场价格低于保证价时,农户不会违约,但企业可能会不履行合约,而向市场收购。这种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方式一般只适用于用途较单一、需求者数量少,供求关系紧密,可以由买方定价的农产品,另外适用与资金比较雄厚的大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了长久稳定合作关系,让利于农时才会采取保证价合同。
第二,市场保护价。市场保护价指龙头企业与农户按一定标准核定保护价格,作为收购的最低基准收购价格。合同规定,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但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这种合同定价方式对于农户具有很强的保护作用,其市场风险完全由龙头企业承担了,这要求龙头企业要具有很强的实力,才能承担起由于市场波动而造成的风险,但企业毕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如市场价格远远低于保护价,那么企业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要使市场保护价能真正履行,必须配套相应的风险基金制度,将由价格波动而使龙头企业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对风险损失能有所补偿。
第三,市场保护价加优惠服务。在这种利益连接方式中,龙头企业除了与农户签定保护价收购合同外,还优惠提供种苗、技术、信息等服务项目。双方的经济责任明确,经济联系紧密,互为对方负责,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龙头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了龙头企业在资金、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减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和相应的风险。这种联结方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趋于稳定化、长期化,同时龙头企业也可以保质保量地收购到农产品。
第四,市场保护价加返利型。市场保护价加返利型指龙头企业拿出一部分加工流通环节利润以各种方式返还给农户。双方签定合同时,确定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龙头企业的返利方式方法。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按合同规定价全部收购;年终结算时,按农户提供农产品数量和质量返还利润,有的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用于农产品基地建设。企农双方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并保持较长时期的稳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格外关心,在农产品生产、储藏、销售环节对龙头企业高度负责;龙头企业对农户还注意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給予扶持。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户改变了单纯提供原料的地位,分享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对于龙头企业来说风险加大了,而且返利操作程序复杂,大大加大了组织管理的费用。
二、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下,农户面对的问题
第一,合同不规范导致侵蚀农户利益。合同内容不完备,龙头企业和农户作为签约双方的权、责、利没有明确以及违约的处罚办法,表述模糊,运作不规范等导致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合同包含了收购价格、收购时间、质量标准这些基本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过于粗糙,对于产品质量、数量、价格等风险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明,不能灵活地适应快速多变的市场,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另外,由于龙头企业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农户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加之缺乏法律上的有效监督,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容易失衡,不利于保护农户权益,如对农户的要求、约束和违约处罚规定的详细,对龙头企业的约束条款轻描淡写。合同内容都是由企业确定,农户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这样就形成了附合化合同,不能真正保护农户的利益。
第二,力量单薄不利于农户与龙头企业抗衡。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无论何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带动型,其中的龙头企业不管是工商企业,还是政府职能部门实体,一般都是处于绝对的领导位置,对价格也有绝对的发言权,农户由于分散,自我组织的程度低,在其中往往处于附属的地位,极易受这些龙头企业的盘剥,当农户与它们利益发生摩擦时,如农户要求分享农产品高额利润、要求联合起来自销产品、要求龙头企业承担价格风险时,它们不仅很难予以满足或支持,甚至可能反过来对农户施以压制、控制或转嫁风险。农户由于力量分散,不得不屈从,依附于这些龙头企业,从而使自己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一旦企业违约或对农产品进行压价压级,一般较难求助法院通过裁决来维护农户自己的利益,因为农户比较松散难组织起来,法制意识又不强,更主要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让农户望而生怯。
第三,信息不对称使农户处于劣势。农户生产规模过小,而且分散零碎,农户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低,信息收集成本比较高。另外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比较低,一般在大专水平一下,没有读报、专业期刊的习惯。对农户品的行情主要凭经验判断,很难做专业判断,因而与龙头企业的专业化相比处于弱势地位。
第四,联结机制不紧密。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的紧密程度看,多数尚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经济共同体。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多属松散型、半紧密型,这两种关系实质上还是市场上的卖买关系,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纽带作用比较脆弱,这样就造成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产业链。一旦龙头企业利润减少或经营思想不健康,特别是遇到市场较大的波动或自然风险时,就会产生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
三、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下,保护农户利益的对策建议
第一,规范合同,完善签订程序。龙头企业可以在政府部门的牵头下实行合同标准化:统一合同格式,明确合同主体,规范合同内容,商定违约条款,完善签约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合同农业在促进农业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合同内容应注意:农产品名称要明确,计量单位要准确,产品等级、质量标准要统一,产品包装规范,价格科学、合理,交货及付款时间、地点和方式确定,双方违约责任要清晰。保护价制定要合理,应根据农户的生产成本来确定价格底线。太低,起不到保护农户作用;过高,企业承受不起。
第二,完善利益制衡机制。完善利益制衡机制,提高违约成本。一是客观物质上的制约。这套机制的重点是提高违约的成本、增加合作的收益。要提高违约的成本,除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约束机制外,还可以通过龙头企业和农户相互间的不可撤回性投资来“锁住”对方,达到荣辱与共。双方企业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关心其他成员的兴衰成败,从根本上消除通过背叛得益的可能性。二是利用隐性“担保”。主要是利用龙头企业的优良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地位,如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建立互信互利的联结关系。
第三,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政府要加强农村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以信息传输系统合信息处理系统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市场经济信息,使农民增强信息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关注,提高农民应用信息的能力。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构筑信息化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平台,搭建起信息化基础平台,从而改变农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第四,鼓励、引导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联结。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既可以通过合同价格非市场化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联合来实现。龙头企业还可以通过将包括资金、土地、水面、技术、劳动力等在内的生产要素以不同方式进行产业整合,并按照各要素在产业化组织体系内部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利益机制,以要素契约为纽带,将经济利益与要素贡献相联系,将产业链条各环节的市场主体或利益主体联结更紧密,形成合作性利益联结模式,从而使双方实现共赢。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郭红东.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完善与创新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2(5).
2、孙玉忠.订单农业模式中的利益联结机制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科技与管理,2007(2).
3、张亦茜.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初探——基于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与履约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11).
关键词:合同式 利益联结机制 农户 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成为主要的联结方式,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合同式利益机制中,龙头企业实力较强而农户比较分散、自我组织能力弱,因而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失衡现象普遍,保护农户的利益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四种合同式利益联结的方式
合同利益联结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把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起来,农户也有完全的生产主动权,比较好地处理了产业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因而随着农业产业化发展而成为主要的利益联结方式。合同式指龙头企业根据自己对农产品的需要,通过与基地(村)、农户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谋求发展。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签定合同所规定的利益连接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保证价合同。保证价合同指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保证价基准是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以保证农户与龙头企业都赚得利益。通过签订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签约农户的利益就有了保证,龙头企业所需原料也有了稳定的来源。但保证价合同的签约双方能否履行合同与市场价格波动有很大关系的,因为保证价在合同有效期内是稳定不变的,而市场价格则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这种合同履行率不高,风险比较大,当市场价格低于保证价时,农户不会违约,但企业可能会不履行合约,而向市场收购。这种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方式一般只适用于用途较单一、需求者数量少,供求关系紧密,可以由买方定价的农产品,另外适用与资金比较雄厚的大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了长久稳定合作关系,让利于农时才会采取保证价合同。
第二,市场保护价。市场保护价指龙头企业与农户按一定标准核定保护价格,作为收购的最低基准收购价格。合同规定,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但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这种合同定价方式对于农户具有很强的保护作用,其市场风险完全由龙头企业承担了,这要求龙头企业要具有很强的实力,才能承担起由于市场波动而造成的风险,但企业毕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如市场价格远远低于保护价,那么企业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要使市场保护价能真正履行,必须配套相应的风险基金制度,将由价格波动而使龙头企业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对风险损失能有所补偿。
第三,市场保护价加优惠服务。在这种利益连接方式中,龙头企业除了与农户签定保护价收购合同外,还优惠提供种苗、技术、信息等服务项目。双方的经济责任明确,经济联系紧密,互为对方负责,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龙头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了龙头企业在资金、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减低了农业生产的成本和相应的风险。这种联结方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趋于稳定化、长期化,同时龙头企业也可以保质保量地收购到农产品。
第四,市场保护价加返利型。市场保护价加返利型指龙头企业拿出一部分加工流通环节利润以各种方式返还给农户。双方签定合同时,确定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龙头企业的返利方式方法。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按合同规定价全部收购;年终结算时,按农户提供农产品数量和质量返还利润,有的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用于农产品基地建设。企农双方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并保持较长时期的稳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格外关心,在农产品生产、储藏、销售环节对龙头企业高度负责;龙头企业对农户还注意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給予扶持。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户改变了单纯提供原料的地位,分享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但对于龙头企业来说风险加大了,而且返利操作程序复杂,大大加大了组织管理的费用。
二、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下,农户面对的问题
第一,合同不规范导致侵蚀农户利益。合同内容不完备,龙头企业和农户作为签约双方的权、责、利没有明确以及违约的处罚办法,表述模糊,运作不规范等导致违约现象时有发生。虽然合同包含了收购价格、收购时间、质量标准这些基本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过于粗糙,对于产品质量、数量、价格等风险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明,不能灵活地适应快速多变的市场,合同成为一纸空文。另外,由于龙头企业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农户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加之缺乏法律上的有效监督,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容易失衡,不利于保护农户权益,如对农户的要求、约束和违约处罚规定的详细,对龙头企业的约束条款轻描淡写。合同内容都是由企业确定,农户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这样就形成了附合化合同,不能真正保护农户的利益。
第二,力量单薄不利于农户与龙头企业抗衡。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无论何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带动型,其中的龙头企业不管是工商企业,还是政府职能部门实体,一般都是处于绝对的领导位置,对价格也有绝对的发言权,农户由于分散,自我组织的程度低,在其中往往处于附属的地位,极易受这些龙头企业的盘剥,当农户与它们利益发生摩擦时,如农户要求分享农产品高额利润、要求联合起来自销产品、要求龙头企业承担价格风险时,它们不仅很难予以满足或支持,甚至可能反过来对农户施以压制、控制或转嫁风险。农户由于力量分散,不得不屈从,依附于这些龙头企业,从而使自己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一旦企业违约或对农产品进行压价压级,一般较难求助法院通过裁决来维护农户自己的利益,因为农户比较松散难组织起来,法制意识又不强,更主要高额的法律诉讼费用,让农户望而生怯。
第三,信息不对称使农户处于劣势。农户生产规模过小,而且分散零碎,农户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低,信息收集成本比较高。另外大多数农户文化水平比较低,一般在大专水平一下,没有读报、专业期刊的习惯。对农户品的行情主要凭经验判断,很难做专业判断,因而与龙头企业的专业化相比处于弱势地位。
第四,联结机制不紧密。从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的紧密程度看,多数尚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经济共同体。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多属松散型、半紧密型,这两种关系实质上还是市场上的卖买关系,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纽带作用比较脆弱,这样就造成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难以形成稳定的产业链。一旦龙头企业利润减少或经营思想不健康,特别是遇到市场较大的波动或自然风险时,就会产生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
三、合同式利益联结机制下,保护农户利益的对策建议
第一,规范合同,完善签订程序。龙头企业可以在政府部门的牵头下实行合同标准化:统一合同格式,明确合同主体,规范合同内容,商定违约条款,完善签约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合同农业在促进农业产业化中的积极作用。合同内容应注意:农产品名称要明确,计量单位要准确,产品等级、质量标准要统一,产品包装规范,价格科学、合理,交货及付款时间、地点和方式确定,双方违约责任要清晰。保护价制定要合理,应根据农户的生产成本来确定价格底线。太低,起不到保护农户作用;过高,企业承受不起。
第二,完善利益制衡机制。完善利益制衡机制,提高违约成本。一是客观物质上的制约。这套机制的重点是提高违约的成本、增加合作的收益。要提高违约的成本,除通过制定完善的合同约束机制外,还可以通过龙头企业和农户相互间的不可撤回性投资来“锁住”对方,达到荣辱与共。双方企业必须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关心其他成员的兴衰成败,从根本上消除通过背叛得益的可能性。二是利用隐性“担保”。主要是利用龙头企业的优良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地位,如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建立互信互利的联结关系。
第三,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政府要加强农村信息系统建设,大力推进以信息传输系统合信息处理系统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市场经济信息,使农民增强信息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关注,提高农民应用信息的能力。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构筑信息化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平台,搭建起信息化基础平台,从而改变农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第四,鼓励、引导企业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联结。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既可以通过合同价格非市场化来进行,也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联合来实现。龙头企业还可以通过将包括资金、土地、水面、技术、劳动力等在内的生产要素以不同方式进行产业整合,并按照各要素在产业化组织体系内部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利益机制,以要素契约为纽带,将经济利益与要素贡献相联系,将产业链条各环节的市场主体或利益主体联结更紧密,形成合作性利益联结模式,从而使双方实现共赢。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郭红东.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完善与创新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02(5).
2、孙玉忠.订单农业模式中的利益联结机制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科技与管理,2007(2).
3、张亦茜.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初探——基于猪肉加工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与履约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