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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就武警初级院校的法学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教学定位缺乏准确性、意识培养缺乏重点性和教学缺乏针对性等三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思路。
关键词:法学基础课程;教学定位;法律意识;针对性
中图分类号:G64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4-0089-02
法学基础是武警部队初级院校的一门政治理论基础课程,是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的必修课程。现阶段,法学基础课与忠诚卫士修养等思想品德课合在一起形成一门独立的课程,即《忠诚卫士修养与法学基础》。在课程教学中经常存在以下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教学定位缺乏准确性
《教学大纲》明确规定:“通过学习,使学员了解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现行主要法律,掌握与武警部队任务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警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指导执勤和管理工作,提高守法、护法和依法管理部队的能力,初步具备一定的协调和处理涉法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存在着对这一教学目的未能深刻领会,在教学定位中出现偏差的问题。
(一)将法学基础教育与法律知识的传授等同
由于法学基础教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使学员了解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现行主要法律。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不少教员在进行教学时便认为传授给学员尽可能多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唯一或者最主要的工作,在教学时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追求法律知识体系的系统和全面,将教学重点放在了介绍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上。并且期望通过对这些法律知识的生动透彻讲解,学员便自然的能够达到熟练运用法律解决、处理法律纠纷的目的。这种教学定位无疑是有问题的。
从法学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我们可以看到,这门课程中各章节的内容与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几乎是一一对应的。文科法学专业要学习这些法律知识需要近四年的时间,而法学基础课只有短短几十学时的时间。何况法律体系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各种法律法规随着时间不断修改、变化。在无法长期、系统的学习基础上,要学员能运用法律具体解决、处理各种纠纷也是不现实的。就算是法学专业的学员在完成了一系列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后,也需要一定的实际操作体验和一段时间的酝酿转化适应才可能做到。其次,不能说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就会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就会自然提高,自然就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中国早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认知,而现实生活中更有不少知法犯法,利用所学钻法律空子进行犯罪的案例。这都明确告诉了我们,如果没有正确观念的引导,学习就可能偏离方向。如果不能培养起相应的法制观念,那么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是虚设,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铃木贤先生说过,“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法学基础课与其说是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不如说是进行一种法治理念教育,将法律的精髓和实质通过这门课传授给学员。这并不是说要抛弃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反,它必须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做指导,只是在教学中应更重视法律所体现和蕴涵的价值的教育。将法律知识内化为学员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促使其法律素质的形成,这样才会指引学员守法、护法。学习知识只是一种手段,法律知识的学习应是围绕培养各种法律意识服务的,这才是法学基础课真正的定位。
(二)法学基础课未与思想品德教育相联系
一直以来,法学基础课都是作为武警部队初级院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安排在教学计划内的。近几年,为了进一步突出法学基础课与其它思想品德教育课的不可分离性,将法学基础课与院校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整合,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忠诚卫士修养与法学基础》,这进一步增强了法学基础课与思想品德教育课之间的联系。然而在现实教学中,由于法学基础课与思想品德教育课一般是由不同的教员担任授课,或者即使由同一个教员担任,往往也是对其中一个方面比较看重。在教学过程中法学基础课的教学经常是独立的法学知识教学,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重点注重法律层面的引导,未将其上升到思想品德教育的高度。极少深入到法律的道德价值的层面,更是很少向学员阐明法律所内含的现代道德价值观念,从而导致学员对法学基础课认知的偏差,认为它是一门知识性或者技能性课程。大部分教员在教学中基本上不从价值观上给法治以道德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很少将法学基础课的学习与个人思想品德修养联系起来。如此一来,学员虽然学习了法学基础课,却仅仅把它看成是一门课程,一种知识,而不是把法律当作一种立身行事的基本准则。考试一考完,这些知识也被束之高阁,难以达到法学基础课最终的教学目的。
为此,我们在进行法学基础课教学时,必须将其与思想品德教育联系起来。在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始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注重思想教育性。引导学员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养成除了必须具有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外,还有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公平效率观念、自由秩序观念等都既和法律相关也和思想品德教育相关。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引导学员充分理解和认同现代法律中所蕴含的新型伦理道德精神,养成与现代法治之价值取向相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
二、意识培养缺乏重点性
法学基础课的教学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之一就是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意识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潜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所作的主观判断。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法律意识是一个涵盖极其广阔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到底包含哪些具体的法律意识,这便仁者见人仁,智者见智了。在教学中由于教员个人喜好的不同便出现了意识培养的不同倾向,而这些倾向的结果是导致了学员无法真正把握法学意识的精髓,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迷惑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纵观整个法学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以及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我们可以确定出武警部队初级院校法学基础课教学培养法律意识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培养学员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指的是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坚决捍卫的观念。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意识,因为法律权利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所能够延伸的最大限度。在培养学员的权利意识时,首先要使学员明白,在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的同时,必然要求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及对自己义务的认识。否则,个人的利益也无法实现。权利意识的形成和强化将有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深化。其次,要深刻理解武警部队的宗旨——为人民服务,从法律上理解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校长说:“人民的利益要靠法律上的权利来实现,以这个思想来构筑我们的法律,这就是先进文化,就是先进的法律文化。”“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之一。所以树立权利意识既是法律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再者,权利意识的形成将有助于义务意识的形成,使学员对自身、他人、与国家的关系有更深刻的理解,能够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自身所担负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如何更好地履行义务有着更高层次的认同,使自身思想不断成熟。
(二)培养学员的守法意识
法律是一种他律,是一种强迫他人必须接受的规则,如若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守法便是遵守和服从法律。守法意识是一种高层次的自觉守法状态,它是一种被内化了的良心守法、自觉守法,是一种自律。在我国,遵纪守法早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已经提出,胡主席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又再一次将其列出。这更体现了遵纪守法是公民的道德基础,也是公民社会行为的底线。倡导遵纪守法,既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守法意识的培养在于强调对社会秩序和人类和谐目标的认同以及积极的争取和追求,这和法学基础课的定位要求是不谋而合的,更是武警部队圆满完成 “执勤处突”的中心任务的需要。
(三)培养学员的诚信意识
如果说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培养是学员自身如何安身立命的法律意识,那么诚信意识则是培养学员如何与他人相处,与社会相融的一种法律意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商法律领域里,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原本只是人们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长期所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由于这一原则符合人类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生产要求,特别是符合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后逐渐上升为法律原则,并且其适用范围渐渐扩大,从契约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诚信原则都可涵盖。军校学员生存于社会,今后也将代表着军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主要任务之一是执行各种遂行任务,将无可避免的面临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他们必须将诚实信用意识作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意识。同时要求他们能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逃避责任。这一点对军人而言也是必须具备的品质。因此诚实信用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可以说是军人素养的培养。
三、教学缺乏较强的针对性
武警部队初级院校的法学基础教学存在特殊性,这点无庸置疑,因此无论是在教学内容上还是教学方法上都必须具有针对性。目前使用的教材在内容上与普通高校的法学基础教材相比增加了部分章节来讲解军事法规和武警部队执勤处突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在教学方法上案例式、民主式教学方法等也都被积极的采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武警初级院校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然而教学效果不十分明显,原因之一便是针对性还不强。众所周知,武警初级院校培养学员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满足第一任职的需要。对于在校的学员来说,法学基础课的学习对于他们来说既是必须的,却也是容易忽视的。由于法学基础课是公共课,一般院校都采取学期教学来完成。也就是说,学完一学期的课程,只要结业考试格就算完成了这门课的学习。对于学员而言,由于军事训练任务重、英语和计算机等文化科目必须通过国家等级考试、许多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实践锻炼等原因,他们没有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学基础课的学习。在这种背景下,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使法学基础课的教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首先,在内容上要注重普通内容的针对性。普通指作为一名学员应该了解的相应法律知识不能忽视,但是由于对象的不同,这些普通的法律知识在学习时却有了特殊性。当然,《武警法》等军事法规以及武警部队处突执勤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更是重中之重,不能忽视了。其次,在教学方法上特别是一些特殊的教学方法上要有针对性。现在的法学基础课教学大都采用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很多院校的教员为了提高学员兴趣,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部分内容上采用了不少特殊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教学法,录像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等。对于这些特殊的教学方法我们不能盲目运用。在采用教学方法时有一个针对性的问题。如果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以及所采用的实践方法脱离学员生活实际,就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无论采用哪种教学方法,涉及内容与学员生活工作相关,实践方式与其今后工作生活相符才是具有最好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郑观应.郑观应集——盛世危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499.
[2][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Z].
关键词:法学基础课程;教学定位;法律意识;针对性
中图分类号:G64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0)-04-0089-02
法学基础是武警部队初级院校的一门政治理论基础课程,是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的必修课程。现阶段,法学基础课与忠诚卫士修养等思想品德课合在一起形成一门独立的课程,即《忠诚卫士修养与法学基础》。在课程教学中经常存在以下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教学定位缺乏准确性
《教学大纲》明确规定:“通过学习,使学员了解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现行主要法律,掌握与武警部队任务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治警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指导执勤和管理工作,提高守法、护法和依法管理部队的能力,初步具备一定的协调和处理涉法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存在着对这一教学目的未能深刻领会,在教学定位中出现偏差的问题。
(一)将法学基础教育与法律知识的传授等同
由于法学基础教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使学员了解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现行主要法律。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不少教员在进行教学时便认为传授给学员尽可能多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唯一或者最主要的工作,在教学时片面追求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追求法律知识体系的系统和全面,将教学重点放在了介绍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上。并且期望通过对这些法律知识的生动透彻讲解,学员便自然的能够达到熟练运用法律解决、处理法律纠纷的目的。这种教学定位无疑是有问题的。
从法学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我们可以看到,这门课程中各章节的内容与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几乎是一一对应的。文科法学专业要学习这些法律知识需要近四年的时间,而法学基础课只有短短几十学时的时间。何况法律体系本身也在不断的发展,各种法律法规随着时间不断修改、变化。在无法长期、系统的学习基础上,要学员能运用法律具体解决、处理各种纠纷也是不现实的。就算是法学专业的学员在完成了一系列法学知识的系统学习后,也需要一定的实际操作体验和一段时间的酝酿转化适应才可能做到。其次,不能说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就会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就会自然提高,自然就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中国早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认知,而现实生活中更有不少知法犯法,利用所学钻法律空子进行犯罪的案例。这都明确告诉了我们,如果没有正确观念的引导,学习就可能偏离方向。如果不能培养起相应的法制观念,那么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是虚设,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铃木贤先生说过,“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法学基础课与其说是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不如说是进行一种法治理念教育,将法律的精髓和实质通过这门课传授给学员。这并不是说要抛弃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反,它必须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做指导,只是在教学中应更重视法律所体现和蕴涵的价值的教育。将法律知识内化为学员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促使其法律素质的形成,这样才会指引学员守法、护法。学习知识只是一种手段,法律知识的学习应是围绕培养各种法律意识服务的,这才是法学基础课真正的定位。
(二)法学基础课未与思想品德教育相联系
一直以来,法学基础课都是作为武警部队初级院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安排在教学计划内的。近几年,为了进一步突出法学基础课与其它思想品德教育课的不可分离性,将法学基础课与院校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整合,形成了一门新的学科——《忠诚卫士修养与法学基础》,这进一步增强了法学基础课与思想品德教育课之间的联系。然而在现实教学中,由于法学基础课与思想品德教育课一般是由不同的教员担任授课,或者即使由同一个教员担任,往往也是对其中一个方面比较看重。在教学过程中法学基础课的教学经常是独立的法学知识教学,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重点注重法律层面的引导,未将其上升到思想品德教育的高度。极少深入到法律的道德价值的层面,更是很少向学员阐明法律所内含的现代道德价值观念,从而导致学员对法学基础课认知的偏差,认为它是一门知识性或者技能性课程。大部分教员在教学中基本上不从价值观上给法治以道德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很少将法学基础课的学习与个人思想品德修养联系起来。如此一来,学员虽然学习了法学基础课,却仅仅把它看成是一门课程,一种知识,而不是把法律当作一种立身行事的基本准则。考试一考完,这些知识也被束之高阁,难以达到法学基础课最终的教学目的。
为此,我们在进行法学基础课教学时,必须将其与思想品德教育联系起来。在学习法学基础知识的同时,始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注重思想教育性。引导学员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养成除了必须具有初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念外,还有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公平效率观念、自由秩序观念等都既和法律相关也和思想品德教育相关。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引导学员充分理解和认同现代法律中所蕴含的新型伦理道德精神,养成与现代法治之价值取向相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
二、意识培养缺乏重点性
法学基础课的教学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之一就是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意识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总称。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潜在意识中的反映,是对法律所作的主观判断。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法律意识是一个涵盖极其广阔的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到底包含哪些具体的法律意识,这便仁者见人仁,智者见智了。在教学中由于教员个人喜好的不同便出现了意识培养的不同倾向,而这些倾向的结果是导致了学员无法真正把握法学意识的精髓,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迷惑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纵观整个法学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以及需要达到的教学目的,我们可以确定出武警部队初级院校法学基础课教学培养法律意识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培养学员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指的是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坚决捍卫的观念。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意识,因为法律权利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所能够延伸的最大限度。在培养学员的权利意识时,首先要使学员明白,在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主张的同时,必然要求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及对自己义务的认识。否则,个人的利益也无法实现。权利意识的形成和强化将有利于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深化。其次,要深刻理解武警部队的宗旨——为人民服务,从法律上理解就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人民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校长说:“人民的利益要靠法律上的权利来实现,以这个思想来构筑我们的法律,这就是先进文化,就是先进的法律文化。”“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之一。所以树立权利意识既是法律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再者,权利意识的形成将有助于义务意识的形成,使学员对自身、他人、与国家的关系有更深刻的理解,能够在更高的层次上认识自身所担负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如何更好地履行义务有着更高层次的认同,使自身思想不断成熟。
(二)培养学员的守法意识
法律是一种他律,是一种强迫他人必须接受的规则,如若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守法便是遵守和服从法律。守法意识是一种高层次的自觉守法状态,它是一种被内化了的良心守法、自觉守法,是一种自律。在我国,遵纪守法早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就已经提出,胡主席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又再一次将其列出。这更体现了遵纪守法是公民的道德基础,也是公民社会行为的底线。倡导遵纪守法,既是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守法意识的培养在于强调对社会秩序和人类和谐目标的认同以及积极的争取和追求,这和法学基础课的定位要求是不谋而合的,更是武警部队圆满完成 “执勤处突”的中心任务的需要。
(三)培养学员的诚信意识
如果说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培养是学员自身如何安身立命的法律意识,那么诚信意识则是培养学员如何与他人相处,与社会相融的一种法律意识。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商法律领域里,诚信原则被奉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原本只是人们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长期所形成的一种道德规则,由于这一原则符合人类社会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生产要求,特别是符合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后逐渐上升为法律原则,并且其适用范围渐渐扩大,从契约到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诚信原则都可涵盖。军校学员生存于社会,今后也将代表着军人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主要任务之一是执行各种遂行任务,将无可避免的面临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他们必须将诚实信用意识作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意识。同时要求他们能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逃避责任。这一点对军人而言也是必须具备的品质。因此诚实信用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可以说是军人素养的培养。
三、教学缺乏较强的针对性
武警部队初级院校的法学基础教学存在特殊性,这点无庸置疑,因此无论是在教学内容上还是教学方法上都必须具有针对性。目前使用的教材在内容上与普通高校的法学基础教材相比增加了部分章节来讲解军事法规和武警部队执勤处突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在教学方法上案例式、民主式教学方法等也都被积极的采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武警初级院校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然而教学效果不十分明显,原因之一便是针对性还不强。众所周知,武警初级院校培养学员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满足第一任职的需要。对于在校的学员来说,法学基础课的学习对于他们来说既是必须的,却也是容易忽视的。由于法学基础课是公共课,一般院校都采取学期教学来完成。也就是说,学完一学期的课程,只要结业考试格就算完成了这门课的学习。对于学员而言,由于军事训练任务重、英语和计算机等文化科目必须通过国家等级考试、许多专业课程的学习以及实践锻炼等原因,他们没有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学基础课的学习。在这种背景下,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使法学基础课的教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首先,在内容上要注重普通内容的针对性。普通指作为一名学员应该了解的相应法律知识不能忽视,但是由于对象的不同,这些普通的法律知识在学习时却有了特殊性。当然,《武警法》等军事法规以及武警部队处突执勤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更是重中之重,不能忽视了。其次,在教学方法上特别是一些特殊的教学方法上要有针对性。现在的法学基础课教学大都采用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很多院校的教员为了提高学员兴趣,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部分内容上采用了不少特殊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教学法,录像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等。对于这些特殊的教学方法我们不能盲目运用。在采用教学方法时有一个针对性的问题。如果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以及所采用的实践方法脱离学员生活实际,就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无论采用哪种教学方法,涉及内容与学员生活工作相关,实践方式与其今后工作生活相符才是具有最好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郑观应.郑观应集——盛世危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499.
[2][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