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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权利都是源于宪法,都是对宪法权利的具体化,是把宪法权利从纸质转化到实践的重要表现。但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被告人的宪法权利被侵犯的现象。由于宪法权利具有抽象,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所以被告人的一些权利往往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此外因中国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当被告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也找不到救济途径。所以要将被告人的一些基本权利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完善被告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有效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人;宪法权利;宪法化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的研究趋势是提出更多的保护刑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将来会扩大对刑诉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围。西方国家对公民权利特别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相当重视,为保障宪法权利的落实,已经建立并完善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更没有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总的来说,宪法是刑事诉讼权利制定的源头,是刑事诉讼权利寻求救济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权利是对宪法权利的具体应用和实践,宪法的抽象性不可能把每一个权利得到具体的运用,笔者将从刑事诉讼被告人视角来剖析其宪法权利的保障情况以及未被纳入宪法的被告人的权利来提出问题。
二、我国对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的一般性的基本权利适用应当适用刑事诉讼被告人。这些权利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抽象性的规定,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类则是相对具体的规定,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宪法也针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规定了几条专门的法律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宪法上宣示的权利是全面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想自由女神一样给公民以希望。但这些权利在现实实践中又是如何贯彻和实施的,这就很难把握了。立法的本意虽然很好,立法内容也是规定的面面俱到。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管立法层面的东西规定的有多富丽堂皇,得不到切实的实施也就是一张开给公民的空头支票。
三、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问题
1.未纳入宪法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中国法律上还没有将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这种最基本的被告人权利纳入宪法体系,这也为被告人寻求法律救济关上了最后的大门。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是和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利相关联的,每个人都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当然包括不说话、沉默的权力。此外,沉默权也可以遏制一些司法权力对被告人的侵害。目前中国的刑讯逼供现象仍让很严重,杜绝司法部门滥用权力的第一个办法就是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当然沉默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落实,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认识还没有达到一个高度。
2.已入宪法的被告人的权利被忽视
已入宪法的权利同样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最基本的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没有得到落实,更不可能在该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建立权利救济制度。无论司法人员如何不尊重被告人的尊严,如何刑讯逼供给被告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精神伤害都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形同虚设,完全淹没在司法权的滥用中。
四、我国刑诉中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完善
1.增加宪法中被告人权利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应该顺应社会趋势加强对人权的保障。现在理论界和实物界都提出了一些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增加还未确立的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如: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等。这些权利或者规则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保证宪法所赋予的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2.确定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对违宪行为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的。而且宪法解释本身不是司法裁判,而且宪法解释也很难启动。
3.建立司法救济机制度
当宪法性权利遭受公权力非法侵犯之后,被告人可以获得两种司法救济方式:一是实体性救济,二是诉讼程序内的救济。但是程序性的救济具有操作上的局限性,司法审判者的上一级一般是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合法和事实合法的审查。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J].法律适用,2004,09:20-27.
[2]王晋.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3]伊娜.宪政视野中的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4]张瑞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杨培林(1988.12~),女,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告人;宪法权利;宪法化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的研究趋势是提出更多的保护刑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将来会扩大对刑诉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围。西方国家对公民权利特别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相当重视,为保障宪法权利的落实,已经建立并完善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更没有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总的来说,宪法是刑事诉讼权利制定的源头,是刑事诉讼权利寻求救济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权利是对宪法权利的具体应用和实践,宪法的抽象性不可能把每一个权利得到具体的运用,笔者将从刑事诉讼被告人视角来剖析其宪法权利的保障情况以及未被纳入宪法的被告人的权利来提出问题。
二、我国对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的一般性的基本权利适用应当适用刑事诉讼被告人。这些权利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抽象性的规定,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类则是相对具体的规定,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宪法也针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规定了几条专门的法律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宪法上宣示的权利是全面而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想自由女神一样给公民以希望。但这些权利在现实实践中又是如何贯彻和实施的,这就很难把握了。立法的本意虽然很好,立法内容也是规定的面面俱到。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管立法层面的东西规定的有多富丽堂皇,得不到切实的实施也就是一张开给公民的空头支票。
三、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问题
1.未纳入宪法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中国法律上还没有将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这种最基本的被告人权利纳入宪法体系,这也为被告人寻求法律救济关上了最后的大门。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是和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利相关联的,每个人都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当然包括不说话、沉默的权力。此外,沉默权也可以遏制一些司法权力对被告人的侵害。目前中国的刑讯逼供现象仍让很严重,杜绝司法部门滥用权力的第一个办法就是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当然沉默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落实,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认识还没有达到一个高度。
2.已入宪法的被告人的权利被忽视
已入宪法的权利同样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宪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然而最基本的尊重和保障人权都没有得到落实,更不可能在该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建立权利救济制度。无论司法人员如何不尊重被告人的尊严,如何刑讯逼供给被告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精神伤害都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形同虚设,完全淹没在司法权的滥用中。
四、我国刑诉中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完善
1.增加宪法中被告人权利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应该顺应社会趋势加强对人权的保障。现在理论界和实物界都提出了一些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增加还未确立的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如: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公正审判等。这些权利或者规则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保证宪法所赋予的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落实。
2.确定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对违宪行为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的。而且宪法解释本身不是司法裁判,而且宪法解释也很难启动。
3.建立司法救济机制度
当宪法性权利遭受公权力非法侵犯之后,被告人可以获得两种司法救济方式:一是实体性救济,二是诉讼程序内的救济。但是程序性的救济具有操作上的局限性,司法审判者的上一级一般是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合法和事实合法的审查。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救济[J].法律适用,2004,09:20-27.
[2]王晋.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3]伊娜.宪政视野中的刑事被告人强制取证权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8.
[4]张瑞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杨培林(1988.12~),女,河南省林州市人,现就读于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