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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台声:明》第3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又在该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第2部份中,我国政府声吸“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郎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