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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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贞操权是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一项新兴的独立人格权。性权利作为社会中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平等的被享有而不应根据性别给予区别对待。我国现行刑法对女性贞操权的保护比较完备,而相对而言,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是少之又少。随着人们性观念的多元化发展,侵犯男性贞操权的情形凸显。对此,理论界早已进行有益探索,我国刑法应尽快修改完善,加强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男性;贞操权;刑法;保护
  贞操权作为一项新兴的人格权,体现了对人格尊严和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随着女权运动的高涨,当今社会的焦点聚集在宣扬和保护女性的贞操权上,而男性贞操权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从我国现行刑法来看,女性贞操权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而对我国男性公民贞操权的刑法保护内容则十分匮乏,甚至出现法律真空。
  一、男性贞操权概念
  贞操观念自古有之,那什么是贞操?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贞操就是不为婚姻外之性交,为良好之操行,遵守此操行,谓之贞操。广义言之,不独女子有贞操,男子也有贞操,然男子贞操不如女子之重要。在英美法系国家,贞操是指一种不为非法性交的性的纯洁状态。
  根据不同的贞操内涵,我国学者对贞操权的定义也有所差别。学者江平认为,贞操权是指不发生婚外性关系,是一种不作为权。此说基于贞操是“不为非法性交”的观点,其以“×不是××”的结构来反向定义贞操权,这样会导致对贞操权的认识不全面从而使得定义不科学。王利民先生等人认为,贞操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保持其性纯洁的品行产生的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学者马强认为,贞操权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后两种观点都是以贞操是“性纯洁”的认识为基础来定义的。
  综上,笔者认为贞操就是指男女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而贞操权的概念则应当理解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基于其性纯洁性而产生的,依自己的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
  二、男性贞操权亟待保护的严峻现状
  近年来,男性遭遇性侵事件屡屡发生。2009年,太原18岁少年被灌醉后遭男子“强奸”,因求助无门,他和几个朋友将强奸者暴打并实施抢劫,最后入狱者却是该少年。2012年,上海某高中一名学生微博曝出,“张×,×附中物理老师,多次以检查身体为由,对男性在校中学生做出有违师德的举动”,引发热议。2014年美国政府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美有2.3%的成年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者。2004年我国官方首次公开发布“同性恋白皮书”,中国大陆地区同性恋人数超过4000万,有2.0%的男性认为自己是同性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中国同性恋人口达到6000万。而现状是大多数人戴有色眼镜看待同性恋,这可能导致同性恋者实施的性侵害行为日益增多。
  承诺报送省重点少年被女教师“诱奸”;喝下迷幻药,小伙被两富婆“轮奸”;女上司以升职为诱饵,性骚扰男下属……近年来女性“猥亵”、“诱奸”、“强奸”、甚至“轮奸”男性事件在新闻上也屡见不鲜,通过猥亵儿童罪可以对性侵不满14周岁的男童的行为进行救济,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性侵年满14周岁的男性的行为该如何救济。
  三、我国现行刑法对男性贞操权保护之立法盲区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36条的强奸罪、第237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猥亵儿童罪、第358条的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规定都是对性权利的保护。其中,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都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以外,仅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所保护。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对14周岁以上男性实施强奸、猥亵行为该如何处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只能在法律上认定为无罪。
  总体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对女性贞操权的保护比较完备,而相对而言,对男性贞操权的保护是少之又少。男性贞操权一旦受到严重侵害,在多数情况下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我国现行刑法在对男性公民性权利的保护上存在很大漏洞,甚至出现立法盲区,急需补充完善。
  四、男性贞操权的法理分析
  贞操权刑法保护的平等性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权利本身是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的含义的,权利不应当因为性别的不同而去选择应当被赋予的主体。贞操权既然是一项普遍的权利,那贞操权就不应当因为性别的不同而进行选择性的赋予,就贞操权的各项内容来看,它不是专属于女性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是男性不可或缺的人身权利。
  但我国刑法目前面临尴尬境界:已给予女性性权利却忘记对其加以约束,未给予男性性权利因而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公正平等一直都是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社会所倡导的公正平等是要努力争取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平等的义务,不应当有所侧重而忽视男女任何一方的利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一个屏障,这就要求刑法不应当将男性贞操权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
  五、男性贞操权的刑法保护设想
  对侵犯男性贞操权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可按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者虐待罪来定罪处罚,但个人认为可能都不太合理。
  其一,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对身体的伤害程度达到司法鉴定部门认定的轻伤以上时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下很难对侵犯男性贞操权的案件做出伤害程度的鉴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却有困难。
  其二,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要是“公然”才能构成侮辱罪。通常认为“公然”是指在有第三人或更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或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然而实际上,侵权者实施的对男性性侵犯一般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
  至于以虐待罪来定罪处罚,则存在法理上的更大漏洞。要构成虐待罪必须是家庭成员。而我国现状中,侵犯男性贞操权的案件很少发生在家庭内部,侵权人往往是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按照此罪定罪处罚将遗漏发生在社会的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该类行为。
  201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男性未成年人被纳入性侵害犯罪的打击范围以及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内。面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且呈多发趋势的侵犯男性贞操权的案件,上述的打击范围和打击力度明显不够。借鉴国内相关学者的观点,并融入个人的想法,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文做如下修订:
  (1)可将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中“妇女”都改为“他人”,将“幼女”都改为“儿童”,扩大犯罪主体。
  (2)可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将刑法第237条第1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可将刑法第358条第2项改为: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4)可将引诱幼女卖淫罪改为引诱儿童卖淫罪。将刑法第359条第2款修改为: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可将嫖宿幼女罪改为嫖宿儿童罪。将刑法第360条第2款修改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相关司法部门还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全面的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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