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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林德生(化名)与某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林德生2个月的工资共3200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林德生起诉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商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请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