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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李白的一位后人置下一片房产,生有五房儿子。百年后,五房儿子繁衍的各自分支都是枝叶茂盛,百年老宅的价值也是节节飙升。七十多位“李白后人”中,既有我国著名表演艺术家陶泽如,也有一般的平民百姓。他们中不仅有来自国内各地区的,也有海外子孙。如今,百年老宅即将拆迁,围绕拆迁款如何分配,七十多位“李白后人”打了一场罕见的遗产继承官司。
历经沧桑 百年老宅从未分割
百年老宅的置产人名为李均泰,生于清道光二十二年,即公元1842年,是安徽来安县水口镇人。
据报道,这位李均泰是我国唐代大诗人李白的后裔。当年,李白的孙子云游到水口镇,在此定居,并且生根发芽,繁衍生息。
李均泰就出生在水口镇,童年的时候遭遇到太平天国运动。为了躲避战乱,李均泰刚成年便只身一人,从安徽来到南京,开始闯荡谋生。他诚信经营,成为下关“首富”。李均泰一生育有五个儿子,分别为长子李云鑫、次子李云章(又名李殿甲)、三子李云海、四子李云程(又名李锦文)、五子李云生。他买地建房,在当时的“江宁府上元县下关镇永宁街”,即现在的南京市热河路103巷置地盖房,留下一大片宅子。
斗转星移,到了1935年,李均泰的次子李殿甲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标示为东仁厚堂、南张李两姓、西永宁街、北走巷。这块地一共有六名共有人,分别为次子李殿甲、三子李云海、四子李锦文、长子李云鑫的次子李文昭、五子李云生之子李文馨、长子李云鑫之孙李正瑞(其父为李云鑫长子李文治)。1936年,政府颁发了土地所有权状,所有权人即为上述六人。
1953年1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此地制作了换契。共有人仍为六人,其中,李文昭、李文馨、李正瑞三人没有变化。但与1936年登记不同的是,1952年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已死亡,因此,房屋共有人另三人分别由这三人的儿子继承,即李文亮、李文涛和李文思。房地产坐落为热河路、永宁街的16处房产。六名共有人中,除李正瑞为李均泰的重孙外,其余五人均为李均泰的孙子。虽然经过换契,但李均泰五子各房所拥有的共有人数并没有改变。
1958年,热河路、永宁街的16处房产经社会主义改造,房主自留房214.3平方米,登记在册人口为45人。2009年6月,南京市下关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将坐落于下关区热河路、永宁街的8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523平方米撤销改造,向李文昭、李文亮、李文涛、李文思、李文馨、李正瑞六人退还了产权。
上述房屋一直由李均泰的后人居住,他们因工作调动、退休返乡等原因居住情况不断变化,对房屋未实际分割。房屋门牌号码已几经变更。撤销社会主义改造发还的房屋,也因城市建设,均已经拆除。而住在原社会主义改造时的自留房即现热河路103巷4号处的子孙后代,大多因成家立业、乔迁新居等原因而离开了老宅,只剩下8名后人租用李文馨外孙谈欣的房屋使用。
面临拆迁 权利分配难解成讼
2009年6月,因城市建设需要,热河路103巷的李氏老宅面临拆迁,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的事宜自然提上了议程。虽经数次家族会议的协商,但都没有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拆迁又迫在眉睫,全体家族成员一致表示通过诉讼途径,来求一个公正的裁决。
2009年10月,李均泰五子一房的李文馨的女婿谈忠福和外孙谈欣来到南京市下关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36名家族成员一起告上了法庭。下关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这起涉案人数最多,年代跨越最长的遗产分割纠纷极为重视。
2010年1月21日,下关法院专门召集李氏家族成员开了协调会,就家族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进行了确认。我国南京籍表演艺术家陶泽如也出现在继承人名单上。陶泽如是李均泰长子李云鑫的孙女李奋英的儿子,是李均泰的第五代后人。这次协调会后,下关法院法官又奔赴湖北、江西、河南等地,找到了上次没有发现的部分后人。除去已去世的,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还有37人,便依法将这37人追加为被告,使全案的被告达到73人之多。
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73名被告分成了11个阵营,连同原告,共有12个阵营。
被告的11个阵营中,大多同意按照1952年产权登记的内容依法继承、分割讼争房屋产权,6个登记所有人所占比例为各1/6。但是,由于1935年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申请的土地所有权证上的6个共有人,5个为李均泰的儿子,1个是李增泰的“长房长孙”。这样,就如何继承哪个共有人,或哪几个共有人的遗产,则形成了两大主要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提出实行“5 1”的分法,即“五房” “长房长孙”分法,即“长房长孙”和“五房”各自继承该房所享有的1/6份额,分配后,各房再在各房内部自行重新分配。大多被告比较倾向于这种“5 1”的分配模式。另一种意见认为“长房长孙”是旧习俗,不符合现代人的观念和法律。“5 1”的分法,不具有合法性。
“长房长孙”,是指长房长孙,还是长房的长孙?对此又分成了三个意见截然相左的阵营:第一阵营认为“长房”指的是李均泰的大儿子李云鑫,“长孙”就是李云鑫的大孙子也就是李均泰的大重孙子。第二阵营认为,“长房长孙”就是指李均泰的大孙子,即李云鑫的长子李文治。第三阵营与“长房长孙”没有任何的牵连,便极力反对“长房长孙”的提法。李文鑫的另外两个儿子的后人便是这个阵营。陶泽如也在这个阵营中。这一阵营提出,李文治后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公平的法律原则。“长房长孙”是一种封建特权思想,不是善良的民间习俗,使得各子女之间的继承比例显失公平,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私产保护 不在多少而在公平
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先辈在1936年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国家尚未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只是作为土地上的定作物登记在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事项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是隐含在土地所有权之中的。
对遗产的具体分配,经审委会的多次讨论,法官采纳了“长孙继承”的民俗习惯,确定了“5 1”的分配方案:即祖产平均分成6份,由老祖宗李均泰的“长房长孙”先继承一份,剩下的5份按每房一份,由各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按比例继承。
2010年9月1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法官用整整六页、三千多字,将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进行了计算和列明。其中,个人继承到份额最多的为1/18,最少的只有1/2880,折合成日后的拆迁补偿款,大约为2000元左右。
宣判后,大多数李家后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150年来老宅从来没有进行过分割和继承,老辈人也从来没有立下过遗嘱,使这个案子十分罕见地涉及《继承法》中除了“遗嘱继承”以外的所有法律问题: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代表登记、财产代管等。
我国部分地区在解放前后分家、析产以及遗产继承时有长子、长孙多得一份财产的情况,也有法院的裁判先例。本市也有长孙与其他子女共同参与祖父母辈遗产继承的习俗。在纠纷形成初期,本案的大部分当事人也认为是5个儿子和长孙每人一份共同继承遗产。李文昭在社会主义改造时,作为房主填写的《申请社会主义改造房屋情况表》上家庭成员一栏为李文昭的妻子儿女以及胞弟李文耀及其妻、女,说明李文昭也认为以他名义登记的产权中,应当有李文耀的份额;李均泰作为被继承人,他的长子是李云鑫,长孙是李文治,而李正瑞是李均泰的曾孙,因此李正瑞应当是代表李均泰长孙李文治家庭参与登记的。
共有的形式有多种,本案中应当认定李文昭、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李文馨、李正瑞六人是遗留财产的继承人。作为遗产的各个继承人,此六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共有形式,应视为各共有人之间按份共有。而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应视为等额享有。综上,李文昭等六人对本案讼争的房屋各享有1/6产权。
历经沧桑 百年老宅从未分割
百年老宅的置产人名为李均泰,生于清道光二十二年,即公元1842年,是安徽来安县水口镇人。
据报道,这位李均泰是我国唐代大诗人李白的后裔。当年,李白的孙子云游到水口镇,在此定居,并且生根发芽,繁衍生息。
李均泰就出生在水口镇,童年的时候遭遇到太平天国运动。为了躲避战乱,李均泰刚成年便只身一人,从安徽来到南京,开始闯荡谋生。他诚信经营,成为下关“首富”。李均泰一生育有五个儿子,分别为长子李云鑫、次子李云章(又名李殿甲)、三子李云海、四子李云程(又名李锦文)、五子李云生。他买地建房,在当时的“江宁府上元县下关镇永宁街”,即现在的南京市热河路103巷置地盖房,留下一大片宅子。
斗转星移,到了1935年,李均泰的次子李殿甲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土地标示为东仁厚堂、南张李两姓、西永宁街、北走巷。这块地一共有六名共有人,分别为次子李殿甲、三子李云海、四子李锦文、长子李云鑫的次子李文昭、五子李云生之子李文馨、长子李云鑫之孙李正瑞(其父为李云鑫长子李文治)。1936年,政府颁发了土地所有权状,所有权人即为上述六人。
1953年1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此地制作了换契。共有人仍为六人,其中,李文昭、李文馨、李正瑞三人没有变化。但与1936年登记不同的是,1952年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已死亡,因此,房屋共有人另三人分别由这三人的儿子继承,即李文亮、李文涛和李文思。房地产坐落为热河路、永宁街的16处房产。六名共有人中,除李正瑞为李均泰的重孙外,其余五人均为李均泰的孙子。虽然经过换契,但李均泰五子各房所拥有的共有人数并没有改变。
1958年,热河路、永宁街的16处房产经社会主义改造,房主自留房214.3平方米,登记在册人口为45人。2009年6月,南京市下关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将坐落于下关区热河路、永宁街的8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523平方米撤销改造,向李文昭、李文亮、李文涛、李文思、李文馨、李正瑞六人退还了产权。
上述房屋一直由李均泰的后人居住,他们因工作调动、退休返乡等原因居住情况不断变化,对房屋未实际分割。房屋门牌号码已几经变更。撤销社会主义改造发还的房屋,也因城市建设,均已经拆除。而住在原社会主义改造时的自留房即现热河路103巷4号处的子孙后代,大多因成家立业、乔迁新居等原因而离开了老宅,只剩下8名后人租用李文馨外孙谈欣的房屋使用。
面临拆迁 权利分配难解成讼
2009年6月,因城市建设需要,热河路103巷的李氏老宅面临拆迁,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的事宜自然提上了议程。虽经数次家族会议的协商,但都没有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拆迁又迫在眉睫,全体家族成员一致表示通过诉讼途径,来求一个公正的裁决。
2009年10月,李均泰五子一房的李文馨的女婿谈忠福和外孙谈欣来到南京市下关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36名家族成员一起告上了法庭。下关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这起涉案人数最多,年代跨越最长的遗产分割纠纷极为重视。
2010年1月21日,下关法院专门召集李氏家族成员开了协调会,就家族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进行了确认。我国南京籍表演艺术家陶泽如也出现在继承人名单上。陶泽如是李均泰长子李云鑫的孙女李奋英的儿子,是李均泰的第五代后人。这次协调会后,下关法院法官又奔赴湖北、江西、河南等地,找到了上次没有发现的部分后人。除去已去世的,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还有37人,便依法将这37人追加为被告,使全案的被告达到73人之多。
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73名被告分成了11个阵营,连同原告,共有12个阵营。
被告的11个阵营中,大多同意按照1952年产权登记的内容依法继承、分割讼争房屋产权,6个登记所有人所占比例为各1/6。但是,由于1935年申请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申请的土地所有权证上的6个共有人,5个为李均泰的儿子,1个是李增泰的“长房长孙”。这样,就如何继承哪个共有人,或哪几个共有人的遗产,则形成了两大主要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提出实行“5 1”的分法,即“五房” “长房长孙”分法,即“长房长孙”和“五房”各自继承该房所享有的1/6份额,分配后,各房再在各房内部自行重新分配。大多被告比较倾向于这种“5 1”的分配模式。另一种意见认为“长房长孙”是旧习俗,不符合现代人的观念和法律。“5 1”的分法,不具有合法性。
“长房长孙”,是指长房长孙,还是长房的长孙?对此又分成了三个意见截然相左的阵营:第一阵营认为“长房”指的是李均泰的大儿子李云鑫,“长孙”就是李云鑫的大孙子也就是李均泰的大重孙子。第二阵营认为,“长房长孙”就是指李均泰的大孙子,即李云鑫的长子李文治。第三阵营与“长房长孙”没有任何的牵连,便极力反对“长房长孙”的提法。李文鑫的另外两个儿子的后人便是这个阵营。陶泽如也在这个阵营中。这一阵营提出,李文治后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公平的法律原则。“长房长孙”是一种封建特权思想,不是善良的民间习俗,使得各子女之间的继承比例显失公平,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私产保护 不在多少而在公平
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先辈在1936年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国家尚未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只是作为土地上的定作物登记在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事项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是隐含在土地所有权之中的。
对遗产的具体分配,经审委会的多次讨论,法官采纳了“长孙继承”的民俗习惯,确定了“5 1”的分配方案:即祖产平均分成6份,由老祖宗李均泰的“长房长孙”先继承一份,剩下的5份按每房一份,由各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按比例继承。
2010年9月1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法官用整整六页、三千多字,将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进行了计算和列明。其中,个人继承到份额最多的为1/18,最少的只有1/2880,折合成日后的拆迁补偿款,大约为2000元左右。
宣判后,大多数李家后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150年来老宅从来没有进行过分割和继承,老辈人也从来没有立下过遗嘱,使这个案子十分罕见地涉及《继承法》中除了“遗嘱继承”以外的所有法律问题: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代表登记、财产代管等。
我国部分地区在解放前后分家、析产以及遗产继承时有长子、长孙多得一份财产的情况,也有法院的裁判先例。本市也有长孙与其他子女共同参与祖父母辈遗产继承的习俗。在纠纷形成初期,本案的大部分当事人也认为是5个儿子和长孙每人一份共同继承遗产。李文昭在社会主义改造时,作为房主填写的《申请社会主义改造房屋情况表》上家庭成员一栏为李文昭的妻子儿女以及胞弟李文耀及其妻、女,说明李文昭也认为以他名义登记的产权中,应当有李文耀的份额;李均泰作为被继承人,他的长子是李云鑫,长孙是李文治,而李正瑞是李均泰的曾孙,因此李正瑞应当是代表李均泰长孙李文治家庭参与登记的。
共有的形式有多种,本案中应当认定李文昭、李殿甲、李云海、李锦文、李文馨、李正瑞六人是遗留财产的继承人。作为遗产的各个继承人,此六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共有形式,应视为各共有人之间按份共有。而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应视为等额享有。综上,李文昭等六人对本案讼争的房屋各享有1/6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