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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行政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既解决了行政诉讼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程序空转问题,同时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追求。检察机关应当围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进行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同时探索介入行政复议,与复议机关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