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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执业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和构成要件,即违法执业开具不实报告、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特别对因果关系和过错中的过失等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出具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抗辩事由,而未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则能够成为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