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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2号公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撤消所有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消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