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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实施是规范社会发展行为的有效方式,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实际意义在于有效协调各地区的经济关系,使地方化的经济法逐步融入国际经济法管理大环境。本文将以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为基础,对我国现阶段经济法体系与国际经济法的差别等内容做逐一分析,并对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与未来发展方向做进一步解读,从而为我国经济法更好的融入国际经济法管理体系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国际;国内;经济法;关系
引言
经济法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社会经济发展能力的提高使经济法在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地位不断提高,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也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发生微妙变化,从传统的经济管理对立关系向经济合作转变,使经济法切实的成为保障多方社会利益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助推剂。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体系差别
社会经济法形成的最根本要素在于法制管理及经济发展规范两个方面,法制管理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所以发展管理对于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经济法的衍生是法制社会管理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而经济发展则基于社会人文关系、平衡价值共享等多方面理论体系形成,是一种规范实践操作行为的标准化管理模式,不同环境下衍生出的社会文明,其经济发展结构及经济体系均有本质差别,因此各国经济法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地区倾向性,但经济法主体结构均以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均衡稳定等为基本原则。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建立统一经济建设目标及促进全球经济管理一体化体系形成理论研究基础,以此一方面为国际经济法的完善做出一定的参考,另一方面亦可指出国内经济法的部分不足,使现代经济法的运用可以突破传统经济法管理的实际束缚。
(一)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泛指内容并非是单一的国家集体或社会团体,同时也可指定私人及社会组织等。国际经济法错综复杂,不同地区对经济法的指定标准均略有不同,国际经济法的適用环境及区域也各不相同。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多采取单向经济输出或贸易经济管理模式,即单一团体、组织或国家集体等,在固有的市场环境下制定经济管理秩序,经济管理内容多倾向于本国或本组织内部,经济法管理垄断性较强,但经济管理环境适应性较强,相对而言公平性不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管理模式难以发挥实际经济管理作用,必须综合多地区人文环境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个体及集体经济法管理秩序做出调整,从而有效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市场发展环境。
(二)国内经济法
受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影响,初期阶段我国国内经济法形成规模较小,且经济管理范围及管理强度均略显不足,在后续阶段的经济体制变革中,为更好的开展经济管理规范,我国根据当前国情,以国际经济法为基础,将适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经济法内容作出优化与修正,并广泛应用于我国经济管理建设的各个方面。现代国内经济法已充分与国际经济法进行有效衔接,在保障我国经济法利益的同时,充分的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大环境,使我国经济法管理方式及管理内容等均得以进一步完善。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形成是由多个社会个体及团体等组成,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具备一定的对立性,同时又通过对法律归责的相互运用,实现互利共赢。我国的经济发展体系实际上相对独立,具备一套独立的社会经济运转体系,同时亦可与国际经济发展环境做有效衔接,是规避国际经济风险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国际经济法发展影响力,因此我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虽有一定的矛盾冲突,但就总体发展趋势而言,仍是以协同发展、互利互惠为核心。
(一)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合作频次逐步增加,合作质量逐年提高,经济发展管理能力也随着经济合作总量的增多的而进一步提升,其中经济法在合作管理及合作条款确立方面始终发挥积极作用,不仅是保障我国国际合作基本权益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衡量我国经济发展合作能力的主要标杆,使是我国从被动经济合作向主动经济合作的转变,而国内经济法的运用与国际经济法的对接,则为我国国际合作构筑起了坚固的桥梁。
(二)对立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对立关系始终存在,虽然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形成对提高全球经济发展的互通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受到人文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等多方面要素的影响,国际经济法始终是各地区无法彻底将经济发展体系融为一体的一道重要屏障,在保持友好合作距离的同时,也使国际经济发展竞争局势愈演愈烈,尤其在我国经济法逐步完善及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的关键时期,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对立关系将难以在短时间加以消除,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经济管理机制正确的运用及处理国际经济法对立关系,从而在保障经济法管理公平性的同时,确保我国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未来阶段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趋于与走向
经济法的建立依托于经济发展构建,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的发展趋向直接决定经济法的关系与形成,未来阶段的世界经济体系建设必然围绕消费购买力、科技生产力及资本运作能力等多个方向并驾齐驱共同发展,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将摆脱对社会基础环境的依附,利用区域协同发展的方式建立起具备一定的产业、价值及商贸互通特征的经济管理体系,因此以Union européenne为先导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必然成为未来阶段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融会贯通的重要方向,对此我国应做好与国际经济法对接管理的充分准备,紧抓经济发展机遇,从最基层的社会经济建设着手,将现有的经济法内容对科学归类,并积极的做经济法管理优化,汲取国际经济法内适用于我国国情发展的内容加以运用,一方面为未来阶段融入世界经济统一化格局做好铺垫,另一方面亦可进一步夯实我国经济法管理基础,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管理及国际经济贸易管理的根本所在。
结语
综合以上信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错综复杂,经济法的运用与法律秩序的制定需要充分的考虑多方面经济发展状况,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利用国内经济法对未来阶段可能发生的国际经济风险作出预警,并不断的提高国内经济法的完整性与影响力,从国际发展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建设需求对经济法管理内容做统一规划,使我国经济法可以在不同时期与阶段适应多种国际经济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崔淑华.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再思考[J].卷宗, 2017(33).
[2]多琳娜.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及与国内经济法相关性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7(20).
关键词:国际;国内;经济法;关系
引言
经济法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基础,社会经济发展能力的提高使经济法在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地位不断提高,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也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而发生微妙变化,从传统的经济管理对立关系向经济合作转变,使经济法切实的成为保障多方社会利益的重要基础,也是推动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助推剂。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体系差别
社会经济法形成的最根本要素在于法制管理及经济发展规范两个方面,法制管理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所以发展管理对于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经济法的衍生是法制社会管理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而经济发展则基于社会人文关系、平衡价值共享等多方面理论体系形成,是一种规范实践操作行为的标准化管理模式,不同环境下衍生出的社会文明,其经济发展结构及经济体系均有本质差别,因此各国经济法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地区倾向性,但经济法主体结构均以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均衡稳定等为基本原则。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建立统一经济建设目标及促进全球经济管理一体化体系形成理论研究基础,以此一方面为国际经济法的完善做出一定的参考,另一方面亦可指出国内经济法的部分不足,使现代经济法的运用可以突破传统经济法管理的实际束缚。
(一)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泛指内容并非是单一的国家集体或社会团体,同时也可指定私人及社会组织等。国际经济法错综复杂,不同地区对经济法的指定标准均略有不同,国际经济法的適用环境及区域也各不相同。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多采取单向经济输出或贸易经济管理模式,即单一团体、组织或国家集体等,在固有的市场环境下制定经济管理秩序,经济管理内容多倾向于本国或本组织内部,经济法管理垄断性较强,但经济管理环境适应性较强,相对而言公平性不足。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管理模式难以发挥实际经济管理作用,必须综合多地区人文环境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个体及集体经济法管理秩序做出调整,从而有效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市场发展环境。
(二)国内经济法
受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影响,初期阶段我国国内经济法形成规模较小,且经济管理范围及管理强度均略显不足,在后续阶段的经济体制变革中,为更好的开展经济管理规范,我国根据当前国情,以国际经济法为基础,将适用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经济法内容作出优化与修正,并广泛应用于我国经济管理建设的各个方面。现代国内经济法已充分与国际经济法进行有效衔接,在保障我国经济法利益的同时,充分的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大环境,使我国经济法管理方式及管理内容等均得以进一步完善。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形成是由多个社会个体及团体等组成,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具备一定的对立性,同时又通过对法律归责的相互运用,实现互利共赢。我国的经济发展体系实际上相对独立,具备一套独立的社会经济运转体系,同时亦可与国际经济发展环境做有效衔接,是规避国际经济风险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国际经济法发展影响力,因此我国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虽有一定的矛盾冲突,但就总体发展趋势而言,仍是以协同发展、互利互惠为核心。
(一)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会经济合作频次逐步增加,合作质量逐年提高,经济发展管理能力也随着经济合作总量的增多的而进一步提升,其中经济法在合作管理及合作条款确立方面始终发挥积极作用,不仅是保障我国国际合作基本权益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衡量我国经济发展合作能力的主要标杆,使是我国从被动经济合作向主动经济合作的转变,而国内经济法的运用与国际经济法的对接,则为我国国际合作构筑起了坚固的桥梁。
(二)对立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对立关系始终存在,虽然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形成对提高全球经济发展的互通性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受到人文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等多方面要素的影响,国际经济法始终是各地区无法彻底将经济发展体系融为一体的一道重要屏障,在保持友好合作距离的同时,也使国际经济发展竞争局势愈演愈烈,尤其在我国经济法逐步完善及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的关键时期,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对立关系将难以在短时间加以消除,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经济管理机制正确的运用及处理国际经济法对立关系,从而在保障经济法管理公平性的同时,确保我国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未来阶段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趋于与走向
经济法的建立依托于经济发展构建,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的发展趋向直接决定经济法的关系与形成,未来阶段的世界经济体系建设必然围绕消费购买力、科技生产力及资本运作能力等多个方向并驾齐驱共同发展,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将摆脱对社会基础环境的依附,利用区域协同发展的方式建立起具备一定的产业、价值及商贸互通特征的经济管理体系,因此以Union européenne为先导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必然成为未来阶段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融会贯通的重要方向,对此我国应做好与国际经济法对接管理的充分准备,紧抓经济发展机遇,从最基层的社会经济建设着手,将现有的经济法内容对科学归类,并积极的做经济法管理优化,汲取国际经济法内适用于我国国情发展的内容加以运用,一方面为未来阶段融入世界经济统一化格局做好铺垫,另一方面亦可进一步夯实我国经济法管理基础,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管理及国际经济贸易管理的根本所在。
结语
综合以上信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关系错综复杂,经济法的运用与法律秩序的制定需要充分的考虑多方面经济发展状况,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利用国内经济法对未来阶段可能发生的国际经济风险作出预警,并不断的提高国内经济法的完整性与影响力,从国际发展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建设需求对经济法管理内容做统一规划,使我国经济法可以在不同时期与阶段适应多种国际经济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崔淑华.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再思考[J].卷宗, 2017(33).
[2]多琳娜.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及与国内经济法相关性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