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民主——贡斯当、托克维尔与密尔宪政思想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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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19世纪民主在宪政体制内表现为一种制度以来,西方宪政思想的主题就从防止个人专制独裁问题转变为如何防止多数专制的问题。作者以19世纪的三位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家贡斯当、托克维尔和密尔为分析对象,主要考察他们有关控制民主的思想。
  关键词:人民主权;民主;多数暴政
  中图分类号:D093/0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08)01-0011-05
  
  19世纪是西方政治发展的一个转折点,公民政治权利的扩张和普选权的实现,最终促成了自由主义宪政国家的民主化。随着民主化时代的来临,西方宪政思考的主题就从防止个人专制独裁问题转变为如何防止多数专制的问题上。本文选择19世纪三位著名的宪政思想家贡斯当、托克维尔和密尔的宪政思想为研究对象,其中,贡斯当对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分析与批判、托克维尔关于防止“多数的暴政”以及密尔有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的权利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控制民主的有益思考。
  
  一、贡斯当:人民主权的限度与方式
  
  18世纪末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是现代政治发展的一道分水岭,它结束了一个令所有人厌恶的旧制度,开启一个民主的新时代,这个新时代的旗帜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在法国大革命中唤起了一种充满暴力的激情,其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了迄今为止的最伟大的政治革命所能导致的程度。19世纪的法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家贡斯当的成就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对法国大革命和卢梭理论的不断反思的基础之上。
  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性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现代政治确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贡斯当认为,作为现代政治的基础,人民主权原则是“无可争议的”,因为在国家中存在着“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只有普遍意志才构成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一个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社会,没有任何个人、任何阶级应当屈从于其他人的特殊意志;除非得到授权,没有任何个人、任何派别、任何有偏见的联合体能够僭取主权。但是,法国大革命的亲身经历,又使贡斯当很正确地看出,全民的主权,可以很轻易地摧毁个人的主权。为此,贡斯当展开了对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分析与批判。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以公意为基础的,“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1〕(P35)在卢梭看来,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属。作为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的主权没有而且不应当有外在的限制。同时,公意总是被强加给个人,在对个人施以强制的过程中既使遭到了个人的反抗,它也要“强迫他们自由”。贡斯当认为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存在着一种“狡猾的形而上学”。卢梭要求社会的上的每一个人应当把他的所有权利毫无保留地全部让渡给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抽象人格就是主权者。主权者即社会,既不可能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也不能损害他们中具体的任何个人。但是,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的个人行使,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一旦主权者必须使用他所拥有的权力,或者换句话说,一旦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组织,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由于以全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定——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是由一个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支配的,因此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他并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了抽象的人,相反,他是让自己服从于那些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2〕(P58)卢梭的错误在于没有看到主权的归属与主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一旦涉及主权的行使,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便可能用来为各种各样的暴政——个人的、几个人的或所有人的暴政提供武器和借口,使之以合法形式或通过大众暴力实现压迫。
  人民主权作为一项政治原则,仅仅涉及政治权力的归属和合法性基础,但决不是在任何意义上使政府能够合法地享有对个人拥有无限的权力。“一个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社会,当然没有任何个人、任何阶级应当屈服于其他人的特殊意志。但是,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可以对它的成员行使无限权力,却是错误的。”〔2〕(P57)主权在本质上必须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个人的独立与存在,“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仍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这是独立与个人存在的起点,是主权管辖权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线,它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这是他惟一的称号——一样邪恶。”〔2〕(P57)自由主义的宪政精神就是不承认有绝对的、专制的权力,不论这个权力是掌握在人民手中还是君主手中。从自由主义宪政的立场上看,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
  在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的性质与范围之后,贡斯当进一步探讨人民主权的实现形式。他坚持人民主权原则,但却主张一种代议制的政府形式。他认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著名区分实际上就是捍卫代议制这种近代的“发明”。古代人的自由以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为主要内容,其实质就是一种集体性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这种自由贡斯当把它称之为“政治的自由”(Political Liberty)。与古代人的自由相适应的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实践形式。在这种直接民主形式中,古代人的自由使公民充分感受到统治国家的乐趣。现代人的自由的核心就是个人自由,所谓个人自由就是指一系列个人享有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权利,即古典自由主义所宣称的一系列基本的个人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这种自由与近代形成的市民社会息息相关,贡斯当称之为“市民的自由”(civil liberty)。现代人的自由的本质在于“平静地享受个体的独立性”,与现代人的自由相适应的是近代的代议制度。代议制就是,大众希望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没有时间去亲自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委托一定数量的人做他们的代表。贡斯当的政治理想就是英国的代议制,事实上,贡斯当一生都保持对英国的代议制的景仰之情。
  但是,贡斯当也清醒地看到代议制存在少数人的专制和多数人的专制这两种倾向。前一种倾向是由于现代人过分沉湎于个人独立和追求各自的利益,可能轻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这就为专制的重新兴起创造条件。后一种倾向则是在议会政治中形成的多数统治以人民主权为名推行的公共政策可能会侵犯少数人的自由特别是财产权。贡斯当一方面主张通过扩大政治权利来平衡个人自由,防止专制的兴起。另一方面,他又担心如果无产者享有政治权利,可能会在议会中形成多数统治,并利用政治权利侵害少数人的财产权。为了保障个人自由与财产,他主张限制无产者的政治权利。在他看来,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而不管它们如何去组织。”〔2〕(P105~106)
  贡斯当的政治思想反映了自由主义在19世纪民主时代来临时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不得不承认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但另一方面又看到了政治权利与个人自由的冲突。贡斯当缺乏对民主的洞察,还意识不到民主的来临势不可挡。他向往英国的代议制度,竭力用有限的代议制压制人民主权,但他有关控制民主的思想却直接影响了托克维尔。
  
  二、托克维尔:平等与“多数专制”
  
  自法国大革命后,民主所带来的暴政使不少人丧失了对民主的信念,开始怀疑民主与自由是否相容,托克维尔是第一个从正面肯定民主制度的宪政理论家。旧制度与大革命是托克维尔政治思考的一个基本框架,在托克维尔看来,旧制度与大革命分别代表着过去与未来两个不同的时代。当他晚年回顾法国大革命对法国人所造成的影响时说:“1789年,法国人以任何民族所未曾试过的最大努力,将自己的命运截为两段,把过去与未来用一道鸿沟隔开。……他们不遗余力地要使自己面目一新。”〔3〕(P94)旧制度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大革命所带来的新时代却一路坎坷。在大革命开创的人人平等的民主新时代,如何防止多数人的统治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便是他关注的中心问题。
  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托克维尔并没有给民主以明确的定义。根据霍尔姆斯的观点,托克维尔所使用的民主概念具有两种含义,它既是指一种政治形式,也指一种社会状态或生活方式。〔4〕(P23)托克维尔的民主概念可以从社会学和政治学两个角度来解读。社会学意义上的民主是以个人平等为基础,民众以平等为价值诉求的一种社会状态,其核心特征就是身份平等;政治学意义上的民主是指在这种社会状态下以人民主权为基础形成的政治制度。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是全世界贯彻人民主权原则最彻底的国家,人民统治整个世界的方法是通过选举,他们选出代议士来从事立法工作,选出行政人员来执行法律。可见,托克维尔所理解的民主,实际上就是指一种代议民主。托克维尔认为,影响19世纪社会政治发展进程的莫过于身份平等的要求。“它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5〕(P4)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并且,身份平等的发展永无止境。人们不仅在财富上平等,甚至他们本身的学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平等的。“不要以为人们会永远安于在其他方面均已平等而只有一个方面不平等的局面,他们早晚要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5〕(P59)这种平等化的发展趋势就是使人们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
  托克维尔敏锐地看到平等的发展进程可能会给个人自由带来新的威胁。他指出,随着身份日趋平等,大量的个人便出现了,一种新的个人主义的观念和情感也随之产生。这种个人主义“是一种只顾自己而又心安理得的情感,它使每个公民同其同胞大众隔离,同亲属和朋友疏远。”〔5〕(P625)当每个公民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小社会后,他们就不管大社会而任其自行发展了。这种情况特别有利于建立新的专制统治,这是民主的普遍发展趋势的政治后果之一,它不是把权赋予每一个公民,而是让每个公民都没有权。在这种状况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并且屈从于一个共同的主人。〔6〕(P37~44)
  托克维尔是第一个明确阐述民主的“多数专制”(the 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家。所谓多数专制是指社会中个别成员由于畏惧整个社会大多数人的无形力量,从而让自己屈从于主流意见的统治之下,丧失独立自主的判断力。多数意见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之所以会成为压迫个体的力量,与人民主权的政治原则有关。人民主权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落实就是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行使权力,实行自己管理自己。他指出:“人民以推选立法人员的办法参与立法工作,以挑选行政人员的办法参与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而留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力也微乎其微,并且薄弱得很,何况政府还要受人民的监督,服从建立政府的人民的权威。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和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5〕(P64)民主国家的一个非常自然但又非常危险的本能“就是使人轻视和不太考虑个人的权利”,多数人享有无限的权威容易使个人的意志受到压制,也容易造成“巴结大多数”的国民心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宪政体制虽然能防止政府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但却不能防止多数人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5〕(P282)在民主制度下,多数既拥有政治权力,又拥有社会的乃至道德的权力,多数几乎成了真理的化身,是道德的体现。任何人如果与多数的意见相左,他首先就必须反躬自问,反省自身,而决不敢对多数的判断力提出疑问。“多数既拥有物质力量又拥有精神力量,这两种力量合在一起,既能影响人民的行动,又能触及人民的灵魂。”〔5〕(P292~293)多数既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又拥有也几乎如此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因此,如果没有对多数权力的约束,民主制度可能导致多数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的“多数的暴政”。
  为了防止民主制度沦为多数暴政,侵害个人自由,托克维尔一方面沿袭了孟德斯鸠对法制与分权的强调,另一方面强调市民社会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在一个拥有相当程度自主性的市民社会中,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他非常关注美国民主社会中的乡镇自治与政治结社,认为乡镇自治是民主化的美国所以能够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原因之一。乡镇自治和及其独立的组织有利于平衡政府对乡镇的过分干预,也有助于打碎权力的垄断,维护乡镇和人民的自主性和自由的权利。除了乡镇自治外,政治结社也是反抗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他说:“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5〕(P216)
  
  三、约翰·密尔:多数人的统治与少数人的权利
  
  托克维尔关于“多数专制”的思想深刻影响了19世纪的英国宪政思想家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开宗明义地说,他“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与限度。”〔7〕(P1)个体性是密尔自由观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个体性这一概念基本上是指个人的自我发展。在密尔看来,“个性与发展乃是一回事”。“自我发展”这一概念包含着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其一是指个人有合理选择的能力。其二是指个人有根据他的意志进行自主选择的能力。其三是指自我或个人的不断完善。〔8〕(P56)个人自由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言论自由,二是行为自由。密尔对个人自由的探讨,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的行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是一个早在密尔之前就已提出并得到解决的问题。而关于个人行为自由的讨论,则是密尔对自由主义发展的独特的贡献。关于个人的行为自由,他提出的一项著名的原理,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7〕(P10)
  密尔认为,对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多数人的暴政”。密尔的“多数人的暴政”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指代。19世纪的英国,重商主义和物质崇拜就变成了一种新的专制力量,形成了对于个人发展的新的威胁。〔8〕(P52)在密尔看来,当时的中产阶级和商业阶级是主要的专制者和公众舆论的代言人,而中产阶级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其他阶级。密尔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主要是指当时的中产阶级的专制。1848年法国革命还产生了多数的专制的另外一层含义,即民主选举中的一种数量上的多数决定。这场革命以多数人选出的总统路易·波拿巴的掌权而告终。在选举中占选民多数的农民大众选出了“一个愚蠢无知并且是完全依靠着反革命政党的冒险家来当总统。”密尔认为这次选举的结果清楚地表明大多数人的决定并非永远是正确的,所以防止大多数人的绝对统治是极为重要的。
  “多数的暴政”在代议制民主政治中既是一个政治和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专制制度下,对个人自由的威胁主要来自于“绝对的权力”和“专断权力”。绝对的权力代表着一种政治强权,这种政治强权本身既不受契约条件的限制,也没有得到社会成员的同意。而专断权力则是一种不一致、不确定和不为人所知的意志。在这种专断权力的统治下,所有人民都遭受着暴政和压迫的最大不幸和痛苦。实现个人自由就是要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强调一切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人民同意要求实现立法权的至高无上的支配地位。法治原则要求限制一切专断权力。自由的目标是“对于统治者所施加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它所应受到的限制。”近代宪政制度的建立,使得人们通常认为滥用权力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一个民族无须对自身的意志有所防御”。但是,密尔认为:“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地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于是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在今天的政治思想中,一般已把‘多数的暴虐’这一点列入社会所须警防的诸种灾祸之内了。……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列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7〕(P4)
  在民主政治条件下,自由的真谛在于从多数人的专制中解脱出来,从而走向不仅是多数人的而且也是少数人的充分发展的个体性。为此,他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们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7〕(P102)
  多数人的统治是透过代议民主制度的选举程序形成的,这使密尔进一步探讨理想的政体形式。密尔捍卫个人自由,但他的自由观中蕴含着平等的成分。因此,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密尔主张一种人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的民主政体。密尔认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即民主政体。只有民主制度才有助于人民捍卫自己的权利,更有助于人民提高自己的道德、智力和能力,从而更有助于社会的公正、自由和普遍繁荣。最纯粹的民主制度就是贯彻“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原则的那种直接民主制。但是,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制的实行需要另一个中介性原则,这就是代议制。人民主权原则和代议制结合起来,便形成了最理想的也是现实可行的政府形式——代议制政府。由于代议制民主政体强调所有的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透过议会的决策程序形成公共政策,势必导致代议制民主政治中的权利冲突。因为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的决策规则就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做出政治决策的,多数裁决原则必然同对个人权利的保证发生冲突。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权利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就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密尔的少数人概念却可以依据不同的情境加以引申,这种引申肯定不会冒犯密尔。在《论自由》中,少数派的概念常常特指“天才”、“精英”、或“受过教育的少数人”。在密尔写作《代议制政府》的19世纪中期,多数人是指体力劳动者,而与此相对的少数人应是指财产所有者。在当代民主制度下,密尔的少数人的概念又可以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
  
  四、结 语
  
  自19世纪西方宪政体制稳步向民主迈进的过程中,如何控制民主,防止多数统治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成了19世纪自由主义宪政思考的中心问题。贡斯当对卢梭人民主权的反思和有限的人民主权思想;托克维尔提出的“多数暴政”问题以及约翰·密尔关于多数专制与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思想代表了19世纪宪政思想家的有益的思考。今天,我们仍然处于一个民主化的时代,在当代中国正稳步走向民主的时候,如何控制民主仍然是一个没有完成的问题。前人的思考为今人提供了坚实的知识基础和有待于解决的新问题,也提供了进一步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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