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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司空见惯但却招致颇多非议的现象: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和辨论后,如果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与控诉的犯罪事实不符,法院通常径行判 变更指控罪名以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这种做法未置可否。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明确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罪名不一致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换言之,从制度层面来看,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已经于法有据了,但长久以来,关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