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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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因高利贷而引发的各种犯罪或者自身伤害屡见不鲜,公众对于高利贷并不陌生,然而却不能清晰的对高利贷有一个定义,在现实生活中,公众所知道的只是高级的危害,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即使高利贷对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威胁,但是高利贷的存在也为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公民做出一定的贡献。因而在本论文中将对高利贷的定义,特点,产生原因,作用,危害以及高利贷的刑法适用做一个浅析。
  关键词定义起源作用危害刑法适用
  一、高利贷的定义
  无论是温州的“跑路”,还是2011年的高利贷犯罪团伙非法撬锁强行闯入他人房屋逼债等的一系列因高利贷问题而引发的案件使得“高利贷”这一词对于公民而言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存在,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明确高利贷的定义,也并非所有的民间借贷都被称为高利贷。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高利贷的概念,但从字面上可知道高利贷是指放款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收取特别高额的利率。而基于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个人借款的利率可稍微比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要高,但是不能高于其同期利息的四倍。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放款人向借贷人所收取的借款利率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高过了四倍的利率时,对于所超出部分利率则不被法律保护。当前我国银行的个人借款利率:借款时间为六个月到一年的利率是是百分之六点一二;借款时间为1年到3年的利率百分之六点三。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月利率在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的的贷款都被定义为高利贷。在我国,高利贷始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便代表着信用。在古代,高利贷被称为大耳窿、地下钱庄,在清朝时,高利贷也被称为放印子钱,而当今社会则称为“放数”。借款人若通过高利贷借款,一般不要做抵押,甚至连字据都不必立。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体系建立之前,民间借贷的利息都是极其高的。
  然而高利贷并不仅仅存在与我国,世界各地都存在高利贷,只是地区不一样,称呼有所不同,在美国高利贷被称为风投,虽然名字不一样,但在本质上,二者确是一样的。
  二、高利贷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機构而言其融资渠道是直接的,而银行贷款这一渠道则是间接的。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有广义与侠义之区别。
  民间借贷在广义上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还有公民与其他集体之间的货币形式以及非货币形式的借贷;民间借贷在狭义上仅仅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进行的以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借贷的一类民事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实践中,民间借贷所采用的一般都是狭义上的。在我国民间借贷中只要求放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合意,就可被认为有效。但该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借贷的有关规定要遵守我国《合同法》的第211条法条。①也就是指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达成的利率不能够超过我国对借款利息规定的最高额。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借贷符合该法规的的相关要求,简易而言就是公民之间的个人贷款虽然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略高于银行的同期利率,但上限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高利贷与民间借贷一分界线就是借款的利率是否被超过,只要超过四倍便不再是民间借贷,而是高利贷。
  三、高利贷的特点
  任何事物都有其与众不同之处,高利贷也有其特点:(1)高利贷的利率级高,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2)高利贷的程序相较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更为简易、方便,不繁杂;(3)剥削重,非生产性,风险高。
  四、高利贷出现的原因
  世间万物的存在都有其缘由,故而高利贷也不例外。高利贷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而言,高利贷这一方式在程序上更为简易,不繁杂;而且可借金额更多;速度极快。因而更多人选择高利贷。(2)许多公司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然而由于这些企业的信用度过低,银行等金融机构担心有去无回为不肯借款,这些公司企业走投无路、迫于无奈便也只能选择以极高的利息取得借款—也就是高利贷。(3)在当今社会,公民若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原则上个人贷款都要求公民提供相关的抵押物,除了买车贷款以及房贷等这一类型的贷款即使我国当前有一些银行提供给公众不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这些无抵押物贷款却只针对那些被银行所认可的少数特定的客户。当公民被高要求的银行拒之门外时,当公民无法以正规合法的途径取得贷款时,便为民间借贷及地下钱庄提供了客户来源,为其发展开拓市场。在经济不发达、较为落后的地区,例如农村,一方面,银行的数量本就屈指可数,更不用谈会有什么大型的金融借贷场所,一般便只有农村合作社提供借款,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出于各种理由都想从银行取得贷款,数量极多因而贷款供不应求。唯一的办法:简化贷款程序,降低利息。
  五、高利贷的作用
  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高利贷也有其积极的作用也有其消极的作用。
  (1)由于高利贷具有利率高、剥削重的特性。一方面促使的资本积累,从而促进产业的发展,最终为资本主义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另一方面,却导致许多农业与手工业者的破产,致使他们流离失所。(2)在一些偏远的农村与山区,公民可能因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或者家庭成员突生疾病需要救治;又或者子女上学,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等的需要以及其他用途因而许多公民需要借贷,在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时,他们便会选择高利贷,虽然在某些程度上解决了燃眉之急,但由于过高的利率,从而使得借款人负担过重,当不能及时还本付息时,会对他们的生活及家庭造成极大的威胁。
  六、高利贷的危害
  虽然高利贷对公民、组织、国家以及社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危害却让人不能小觑。
  高利贷的危害有以下几个方面:(1)高利贷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金融秩序产生极大的影响;过高的利率加重公司企业的经营负担,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本来利润就很低,然而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当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者银行贷款周期过长时,不得不走高利贷这一渠道。当这些企业在借款时,迫于无奈不得不承受高额利息。一旦还款时间延长,则必将亏损,当延缓时间越长亏得便越多,借得越多,亏得越多。(2)高利贷会危害到公民生活的稳定。许多家庭因高利贷的利率过高而让家庭负担过重,有的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当前人有许多人无法承担利率高这一压力,而选择跳楼或其他方式而逃避承受压力。(3)诱发其他经济犯罪。为了缓解高利贷的压力,许多公民不得不走上了违法的道路。非法经营式犯罪、合同诈骗式犯罪、挪用资金式犯、职务侵占式犯罪、高利转贷式犯罪、信用卡诈骗式犯罪。   七、高利贷的刑法适用
  2014年6月25日广州一大学生疑重金赌球欠高利贷跳楼身亡。安阳高利贷致农民家破人亡服毒自杀者比比皆是。温州“跑路”事件等等高利贷案件对我国经济秩序、国家安定、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民间借贷在我国并不违法,我国合同法也允许公民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签订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的贷款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③高利贷的定义,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高利贷的罪名,但是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高利贷不但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保护,更要受到法律的束缚,因而高利贷是不合法的”。④即使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高利贷这一罪名,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任。数额巨大的有可能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法律许可而销售专门经营、专卖的物件或着其他被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的买卖、进出口原产地的证明还有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划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等等非法经营的行为,使得市场的良好秩序被扰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求故意,主观条件上以非法牟取利润为目的这两个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相关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但是高利贷并不等于非法经营罪,如果将放高利贷的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罚,会违反我国罪行均衡原则。
  高利贷这一行为极大程度的剥削了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我国封建社会高利贷遍布社会,最通常的便是人们所称的:“驴打滚”,也就是以一个月为界限,过了一个月却没有还钱的就把利息变成本金,本金与利息一同变成新的本金,最后越来越多,放款人从而得到高额的利润。基于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⑤最高院也有一定的规定,所以不仅个人借贷的本金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一下的利率也同样地被法律法规所保护,然而高出的那一部分却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并没有高利贷这一罪名,而唯一规定的与放高利贷有关的犯罪只有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就是说放款人要先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再以高额的利率将所贷之款转贷给别人,从而赚取二者之间的差额。高利转贷罪在我国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以及5倍以下的罚金。然而这贷款必须是从借款机构骗出来的,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旦知道你要将所贷之款借给别人,从而赚取利息差价时,这些机构绝对不給将钱借给你。因此,虽然我国刑法对高利贷本身并没有处罚。但是,所有被认定“高利贷”的借贷当其贷款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4倍以上利息的,其超额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只保护本金以及4倍以内的利息。而一旦放款人想要通过其他的非法手段索取剩余的利息时,但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因为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法制国家。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因为刑法中对于高利贷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鉴别,类别,构成条件,以及刑事惩罚的分类,程度等都应该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然而只要是没有被刑法明确的规定为犯罪的举止都不应该被定罪量刑。罪刑法定原则,亦被称为“罪刑法定主义”,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的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这只是一个实施高利贷的行为,并没有因为高利贷而引发其他的犯罪行为时,放高利贷应该被认为是不违法的,高利贷在我国不但不被国家法律所保护,更要接受法律限制。从法律上而言,高利贷放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最多支持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如今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利贷这个罪名,只有制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但是只要在放高利贷这一中途触犯到我国刑法规范的,就一定会要承担我国刑法责任。
  关于高利贷是否违法这一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要遵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⑦
  在我国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是一种具有利率极高、剥削性重的非法手段,在当今社会比比皆是,它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以致最后借款者根本无力承担借贷的利息而倾家荡产,甚至有的家庭破产,四处抵押,最后流离失所,家破人亡,跳楼自杀等等。有些为了偿还高利贷而不得不选择违法这一条不归之路。
  若只是纯粹的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并不代表所有与高利贷相关的行为都不承担违法责任。在这放贷过程中会触犯许多法律例如:(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也就是有些人为了筹集放贷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有些人为了收取贷款及其利息而雇佣一些黑社会的人采取暴力手段殴打、恐吓,从而造成借款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等后果的,便会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及相关财产犯罪。(3)许多在与资金密切相关的部门工作的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的员工将公司、企业、国家或金融机构的财产高利放贷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虽然高利贷也为社会经济以及缓解了紧急情况下公民的燃眉之急。对于国家,社会经济而言高利贷这一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即使我国目前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高利贷这一罪名,却不能代表高利贷在我国法律中是不存在的。因而国家必须采取措施而解决高利贷。首先要加工更多低利率,无需抵押担保的贷款机会,出台相关贷款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其次,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涉及“高利贷”的犯罪。金融监管部门的银监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增大整治力度;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的金融法律意识,提高广大群众风险意识。需要国家的强制力打压,因为对于高利贷的刑法适用问题必须严阵以待,完善立法,使得有法可依。
  注释:
  ①《合同法》的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高利贷就是指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比,个人贷款高于其四倍。
  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则:“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1]民间借贷.来源:互动百科互联网.
  [2]现代法学.2012(1).
  [3]警惕民间高利贷诱发的几类新型经济犯罪来源.人民网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9日.
  [4]论高利贷的刑事责任.范才友,蒋志强.发布时间:2008年2月3日.
  [5]宁波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来源:豆丁网.
  [6]“高利贷”的危害及防范来源:浙江省公安厅网站发布时间:2012年2月14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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