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资产处置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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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非法集资在近年来带来了尤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涉案资产的处置不到位,资产难追回,办案周期长,极易引起投资理财受损群体的不理性行为。现对江苏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概况和困境进行分析,结合涉案资产处置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涉案资产范围的认定、涉案资金的认定和难以处置的涉案资产提出解决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集资;涉案资产处置;审计;拍卖;涉众金融案件
  一、当前江苏地区非法集资案件概况和困境
  (一)近年来江苏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概况
  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619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15件,集资诈骗104件。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9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88件,集资诈骗104件。发案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新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式更为复杂,金融领域风险问题依然突出。
  (二)江苏地区非法集资形式不断翻新,案件处置又有新的难点
  从企业或个人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过桥资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模式到投资互联网理财或项目模式,嫌疑人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开设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借用某类或者多类商品,如保健品、文化艺术品投资等名义,采取类传销模式,公开发售以理财为名的产品吸收公众存款,更有甚者,无实际经营项目,直接炒作投资理财概念进行集资诈骗。其中以投资为名和企业发展需要周转资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危行业。标出的集资利率往往大大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一般月息在5%以上,这使得部分企业为获得贷款偿还高利息或者放高利贷收取高息,引发一系列骗取贷款类案件。
  (三)目前江苏省对于非法集资涉案资产的处置程序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涉案财产的在侦查阶段没有明确资产范围,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部分或全部涉案财产已开始被强行处置,而监督和救济机制却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由专案工作小组查办案件并直接处置涉案财产,资产处置程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涉案资产的处置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导致涉案资产去向不明、处置不当;投资者没有得到退赔或补偿,也没有享有资产处置过程以及资产数额的知情权等。
  以集资诈骗罪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为例,为了解我国该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司法现状,本文对2018年3月25日北大法宝网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集资诈骗罪的49个案例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24个案例共73个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总结出以下的程序问题:第一、在法院进行审判前进行涉案财产处置的比例是95.89%。在法院审理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涉案财产作了前期处置,包括债权确认、资产评估、部分受害资产返还等。第二、法院几乎没有对侦查阶段的处置程序进行审查,也几乎没有对此前的财产处置结果进行审查,这说明审判庭对此前的财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不予重视,对处置结果是否合理也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第三、没有判决书涉及分配原则。对于受害者的身份分析以及公安局、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法院没有适用破产撤销权之类的制度,也没有参考破产法的分配顺序。第四、只有2.73%的案例中有债权人参与涉案财产处置的程序。债权人没有途径对涉案财产处置发表看法意见或进行监督。第五、94.52%的被告人设立了公司或借用别人设立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集资。但有82.6%的判决书未援引任何法律也未经论证即直接认定了自然人犯罪,只有17.39%的判决书引用了法律论证了自然人犯罪。在集资方式上,被告人采用的集资手段较为集中,其中借款占5.48%,投资分红占91.78%,合作经营占2.74%。这些集资手段的性质、效力、责任归属等,与被告人清偿能力的认定以及判决结果中的发还财物、返还财物与退赔财物的范围、数量等是密切相关的。
  二、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资产处置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涉案资产范围的认定
  “涉案资产”这一概念要比“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大,其性质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不是所有被强制的财产都会被认定为“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在侦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涉案资产清查、确认、评估、变现、返还、赔偿。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犯罪物品“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财物”处理的规定,涉案财产即作为犯罪之物,包括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财物和违禁品;根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可以将涉案款物的范围界定为违法所得、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和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但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并不能甄别合法资产和涉案资产,在对涉案資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大多并没有再作进一步的区分甄别而直接移交法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不会审查此前的处置程序和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被控制的财产可能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或合法借款,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也可能以合法财产主动退赔,但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并没有债权人参与涉案资产处置的监督或对涉案资产处置提出看法建议的规范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资产处置出现随意性的问题。
  (二)涉案金额在认定上的难题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集资与合法资产、合法借款的区分存在困难。在涉案资产的处置中,为了确保执法效率,侦查机关往往会对嫌疑人的所有资产在未加以认定和区分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嫌疑人的合法资产和非法集资犯罪违法所得、犯罪证据往往不能清晰认定。如果在刑事审判中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直接认定为非法集资,合法债权人的基本的诉讼权利将无法保障;如果合法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就与《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法院‘不受理、不审理、不执行’,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相违背。
  (三)价值浮动较大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资产处置问题   由于办案时间跨度比较长,因此在办案过程中的涉案资产的价值就不能得到保证。有时效性的票据超过时间限制以后价值不能保证,难以长时间存放的生鲜物品保管养护成本较高,汽车船舶等长期不使用不养护容易导致性能下降、价值贬损,债券、股票、基金等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存在不确定性。
  三、对涉案资产处置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一)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如前所述,涉案资产往往包含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和合法资产、合法借款。如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将合法资产和合法借款及时退还给权属人。但从案例统计中可以看出,合法资产主动退还的现象并不多见。为保证有关财产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因隱匿、出卖或毁损财产而造成判决过程中资产数额与实际涉案资金数额相差甚远,在侦查阶段即对涉案财产进行控制,限制义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资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要对涉案资产进一步甄别。对权属明确的合法财产,在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作为诉讼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返还;对权属有异议的合法财产,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过程中一并处理。
  (二)严格保障诉讼权利,充分实行权利救济
  善意第三人与嫌疑人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检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充分保障债权人对涉案财产处置发表看法意见或进行监督的权利。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设立独立的涉案财产管理机构,完善涉案资产的保存与管理
  对于依法被限制但仍未确定其性质的涉案资产,应当设立独立于公检法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涉案财产的价值。公检法机关与涉案财产的分离,能够避免公检法机关因行为不当导致涉案资产的毁损灭失。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只需存在法律手续和必要证据的流转,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执法、司法的公正。
  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涉案公司企业在本地市有固定资产的,公安机关应即时查封扣押,严防资产逃脱;对于涉案资产外逃、转移或外地市公司企业所欠钱款的,公安机关要全力开展追缴工作,对涉案资产查扣、核实,缴回款项。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对价值浮动较大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特定财物,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经权利人授权、上级批准后,可以依法售卖或者先行拍卖。处置资产的款项统一存入涉案资产管理机构的实体资产账户。对有证据价值的资产应通过证据固定以后再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
  对有时间期限、不易保存的票据,应当先将其信息数据登记录入信息库,通过证据固定手段进行证据固定。对临期的票据,经权利人同意后进行承兑,并将所得款项统一存入涉案资产管理机构的票据承兑专门账户。
  对基金、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应当经过登记后存入涉案资产管理机构的金融资产账户,经权利人同意后,雇请金融投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活动,确保金融资产无重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关于江苏省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统计[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3-25.
  [2]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EB/OL].北大法宝网,2018-03-25.
  [3]陈醇.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商法之维[D].法学研究,2015(05).
  [4]闫永黎.侦查阶段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D].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02).
  *基金项目:2017年江苏警官学院警务研究专项项目“互联网金融业犯罪的风险与防控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W2017006)。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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