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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散乱地规定于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及司法文件中,无论是在立法规格,立法技术,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存在严重缺陷。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予以完善十分必要。完善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应处理好内,外两种关系:即劳动教养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劳动教养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外部关系。未来的劳动教养法对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宜采取总则与分则结合规定的立法模式:即总则对适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