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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幼童被遗忘在校车上去世的悲劇。作为幼儿园的专门管理者,明知幼儿更需要关注保护,且在车内稍加仔细看看就可以避免有人遗漏,无论是主观疏忽过错,还是客观上不尽职尽责,将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其行为都无法评价为“情节较轻”。现实中,对幼童被遗忘校车致死案“宽容”的缓刑处罚,与幼童美好生命的逝去,以及家长无限的悲痛相比,极不协调,也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著名的“海恩法则”指出表明,任何不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在司法上,对于这种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幼童死亡的肇事者,必须给予严惩,唯有如此,方能达到预防和威慑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