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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就行政与刑事两类责任之规定显然分量要超过了民事责任。譬如就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等严重违背出资义务之行径,除了责令整改与罚款之行政责任,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追究刑责,这种立法理念实际上是公法视角,突出惩罚性责任负担,没有看到责任负担具有之补偿功能,事实上债权人所受之利益损失没有获得及时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