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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和税收征管,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征收的技术手段,都将从原先的粗放转向精准。从201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直至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修正案,个税法的修订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事实上我国的税制和税收征管,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征收的技术手段,都将从原先的粗放转向精准。
个税法的修订以及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意味着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税务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对于很多高净值人士而言,特别是那些具有移民身份、在境外有企业或投资以及高额资产的高净值人士,需要对其自身乃至家族资产的税务环境重新作出评估,并进行规划和安排。
税收居民采用国际通行惯例
生效后的个税法,采取了与国际通行惯例一样的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与原规定相比,直接定义了“居民”身份,判断起来更简单明了。其中在中国居住天数成了最重要的标准,这对想要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个人增加了不少难度。对于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同时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将会更加麻烦,因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很多已经移民的高净值客户在中国境内仍然还有企业或投资需要经营管理,仍然不得不经常性居住在国内而很容易在一年内超过183天。在原个税法规定之下,还可以通过一年内一次离境30天以上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来避免成为中国税务居民。但修订后这一居住天数标准的缩减,对这些高净值人士而言,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门槛更低了,更容易产生双重税务居民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税务复杂化问题。若要避免构成这一条件,则不得不减少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而这又会对中国境内的企业经营和投资管理活动带来不便。当然还有一部分移民的高净值人士不习惯境外生活环境,希望仍然居住在中国境内,也必须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但税务居民个人定义的明确和标准的修订,并不只是直接影响个人收入的税务问题,由于离岸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和利益归属还是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因此这一修订的影响仍然会延伸到离岸公司收入或者其他公司投资的收入是否需要向中国交税的问题上。
另外,CRS规则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基本识别标识就是税务居民身份。CRS所要交换信息的金融账户并不只限于个人直接开立的金融账户,还包括了一部分符合消极实体标准的企业账户,这些企业账户往哪个国家或地区交换的判别标识也是税务居民身份。若设立这些离岸公司的股东个人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则这些离岸公司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部门,由此会引发针对这些离岸公司的税务问题。
由此可见,新的个税法对税务居民个人定义的明确和标准修订,绝不只影响个人直接持有的资产和收入的税务问题,实际上可能影响到个人控制的离岸公司持有的资产和收入的税务问题。特别是结合个人和企业的反避税条款发布后,逃避中国税收的难度会加大。
反避税条款的引入
这次修订,加入了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反避税规定设定了三种情形: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對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高净值人士群体的财富来源大多是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其中也有很高的比例在境外拥有企业和资产以及相应的收入,反避税条款的加入所带来的影响可谓巨大而深远。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求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如果个人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实施某种安排从而实现减少税负,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纳税调整并要求补税。
如果个人控制的离岸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或者少做分配,税务机关也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视同股东个人已经取得利润分配而予以征税。从CRS的实施时间进程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首次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交换,可以预计将会有庞大数量的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这些金融账户,包括由个人控制的注册于岛国的离岸公司。
对于运营型离岸公司的影响
基于各种因素考虑,比如投资便利性、经营成本等,很多人在境外拥有离岸公司。最典型的莫过于很多经营进出口外贸的企业,会以个人直接注册离岸公司作为业务架构里的一环,而这些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大多选择的是香港、新加坡、BVl、开曼、塞舌尔等,通过这种业务架构将一部分利润留存在离岸公司,以有利于资金的运用和降低税负。
在此次个税法修订后,原有离岸公司的架构和定位将受到很大的冲击,税务风险也会加大。
首先,这些离岸公司都会成为“受控境外企业”,且属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次,从业务架构来看,这类离岸公司大多数只是经营者增加的自我交易的一环,很难解释这种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最后,这类公司因为设立在低税区,往往又积累了大量的利润从来不作分配或者部分分配。特别是在CRS信息交换开始执行后,很多人会考虑把资金保留在离岸公司账户里,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综合起来看,这类公司比较明显符合受控境外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无合理经营需要”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形。
对于资产持有型离岸公司的影响
目前高净值人士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放资金或进行一些金融投资(比如在私人银行开立账户并投资理财),很多都是用个人注册离岸公司后,用离岸公司名义开立。这些离岸公司不配备任何管理人员,也并不是用来从事一般的商业活动,即使进行金融投资也是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投资顾问。从本质上来说,这类离岸公司仅仅是股东用于持有资产的一种架构而已。
之前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法规定中.就已经有针对离岸公司的反避税规定,但因为是从企业所得税法延伸出来的,所以离岸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里面至少要有一家境内公司,对于纯粹由个人作为股东设立的离岸公司,反而成了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在个税法修订之前,高净值人士还可将这是公司资产和收入作为理由而不作个人收入申报和纳税,税务机关调查的时候就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作为支撑。现在,这个漏洞已经被补上了,以后针对这类中国税务居民个人以离岸公司持有资产和获取的收入,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将此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直接持有的资产和获得的收入,从而向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形之前并无明确的规定和案例可以参照,并且税收属于实操性很强的领域,需要根据未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的实务操作来进一步评估风险。
巨变中的税务环境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只是中国整体税改进程中的一部分,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中国的税改进程,并不是以前的修修补补、以分散解决零碎问题的那种方式,而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基础上的全面税改规划。这几年将会有很多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
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提出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等10部单行税法。对于有离岸公司和海外投资的高净值人士而言,除了需要开始考虑个税法修订的影响以外,还需要关注《税收征收管理法》法的修订。可以设想,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应该会完善自行申报制度和相关法则。
个税法的修订、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以及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都将会使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税务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征收的技术手段,都从原先的粗放转向精准。高净值人士的理念也必须与时俱进,对于个人甚至家族的税务问题,也应当改变法不责众的心态和头痛医头式的应对方式,转变为合法合规和提前规划,并通过专业团队在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务经验,专门设计和规划离岸公司和海外投资架构,甚至把这种理念扩展至整个家族的财富管理上。
事实上我国的税制和税收征管,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征收的技术手段,都将从原先的粗放转向精准。
个税法的修订以及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意味着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税务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对于很多高净值人士而言,特别是那些具有移民身份、在境外有企业或投资以及高额资产的高净值人士,需要对其自身乃至家族资产的税务环境重新作出评估,并进行规划和安排。
税收居民采用国际通行惯例
生效后的个税法,采取了与国际通行惯例一样的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与原规定相比,直接定义了“居民”身份,判断起来更简单明了。其中在中国居住天数成了最重要的标准,这对想要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高净值个人增加了不少难度。对于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同时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将会更加麻烦,因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很多已经移民的高净值客户在中国境内仍然还有企业或投资需要经营管理,仍然不得不经常性居住在国内而很容易在一年内超过183天。在原个税法规定之下,还可以通过一年内一次离境30天以上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来避免成为中国税务居民。但修订后这一居住天数标准的缩减,对这些高净值人士而言,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门槛更低了,更容易产生双重税务居民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税务复杂化问题。若要避免构成这一条件,则不得不减少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而这又会对中国境内的企业经营和投资管理活动带来不便。当然还有一部分移民的高净值人士不习惯境外生活环境,希望仍然居住在中国境内,也必须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但税务居民个人定义的明确和标准的修订,并不只是直接影响个人收入的税务问题,由于离岸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的最终实际控制人和利益归属还是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因此这一修订的影响仍然会延伸到离岸公司收入或者其他公司投资的收入是否需要向中国交税的问题上。
另外,CRS规则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基本识别标识就是税务居民身份。CRS所要交换信息的金融账户并不只限于个人直接开立的金融账户,还包括了一部分符合消极实体标准的企业账户,这些企业账户往哪个国家或地区交换的判别标识也是税务居民身份。若设立这些离岸公司的股东个人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则这些离岸公司账户信息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部门,由此会引发针对这些离岸公司的税务问题。
由此可见,新的个税法对税务居民个人定义的明确和标准修订,绝不只影响个人直接持有的资产和收入的税务问题,实际上可能影响到个人控制的离岸公司持有的资产和收入的税务问题。特别是结合个人和企业的反避税条款发布后,逃避中国税收的难度会加大。
反避税条款的引入
这次修订,加入了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反避税规定设定了三种情形: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對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高净值人士群体的财富来源大多是企业经营和投资活动,其中也有很高的比例在境外拥有企业和资产以及相应的收入,反避税条款的加入所带来的影响可谓巨大而深远。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求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如果个人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实施某种安排从而实现减少税负,税务机关有权实施纳税调整并要求补税。
如果个人控制的离岸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或者少做分配,税务机关也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视同股东个人已经取得利润分配而予以征税。从CRS的实施时间进程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9月首次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进行交换,可以预计将会有庞大数量的中国税收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这些金融账户,包括由个人控制的注册于岛国的离岸公司。
对于运营型离岸公司的影响
基于各种因素考虑,比如投资便利性、经营成本等,很多人在境外拥有离岸公司。最典型的莫过于很多经营进出口外贸的企业,会以个人直接注册离岸公司作为业务架构里的一环,而这些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大多选择的是香港、新加坡、BVl、开曼、塞舌尔等,通过这种业务架构将一部分利润留存在离岸公司,以有利于资金的运用和降低税负。
在此次个税法修订后,原有离岸公司的架构和定位将受到很大的冲击,税务风险也会加大。
首先,这些离岸公司都会成为“受控境外企业”,且属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次,从业务架构来看,这类离岸公司大多数只是经营者增加的自我交易的一环,很难解释这种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最后,这类公司因为设立在低税区,往往又积累了大量的利润从来不作分配或者部分分配。特别是在CRS信息交换开始执行后,很多人会考虑把资金保留在离岸公司账户里,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综合起来看,这类公司比较明显符合受控境外企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无合理经营需要”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形。
对于资产持有型离岸公司的影响
目前高净值人士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放资金或进行一些金融投资(比如在私人银行开立账户并投资理财),很多都是用个人注册离岸公司后,用离岸公司名义开立。这些离岸公司不配备任何管理人员,也并不是用来从事一般的商业活动,即使进行金融投资也是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投资顾问。从本质上来说,这类离岸公司仅仅是股东用于持有资产的一种架构而已。
之前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法规定中.就已经有针对离岸公司的反避税规定,但因为是从企业所得税法延伸出来的,所以离岸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里面至少要有一家境内公司,对于纯粹由个人作为股东设立的离岸公司,反而成了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在个税法修订之前,高净值人士还可将这是公司资产和收入作为理由而不作个人收入申报和纳税,税务机关调查的时候就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作为支撑。现在,这个漏洞已经被补上了,以后针对这类中国税务居民个人以离岸公司持有资产和获取的收入,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将此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直接持有的资产和获得的收入,从而向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形之前并无明确的规定和案例可以参照,并且税收属于实操性很强的领域,需要根据未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的实务操作来进一步评估风险。
巨变中的税务环境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只是中国整体税改进程中的一部分,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中国的税改进程,并不是以前的修修补补、以分散解决零碎问题的那种方式,而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基础上的全面税改规划。这几年将会有很多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
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提出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增值税法、房地产税法等10部单行税法。对于有离岸公司和海外投资的高净值人士而言,除了需要开始考虑个税法修订的影响以外,还需要关注《税收征收管理法》法的修订。可以设想,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应该会完善自行申报制度和相关法则。
个税法的修订、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以及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都将会使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的税务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征收的技术手段,都从原先的粗放转向精准。高净值人士的理念也必须与时俱进,对于个人甚至家族的税务问题,也应当改变法不责众的心态和头痛医头式的应对方式,转变为合法合规和提前规划,并通过专业团队在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实务经验,专门设计和规划离岸公司和海外投资架构,甚至把这种理念扩展至整个家族的财富管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