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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以来,各省纷纷进行了村民自治地方立法,主要包括省级村民自治组织立法、村委会选举立法、村务公开立法、村民自治其他领域立法等类型,内容涉及村民自治中四大民主的各方面,为数逾百部。这些省级村民自治立法体现出特定的立法规律,在立法主体、立法时机、立法精神、立法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性,但在立法体例和立法内容方面则有较大不同,在立法取向上存在缺陷,在立法数量上存在一定的地域不平衡,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