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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5日下午4时许.绩溪县某公交公司一辆公交车停车时与盛某某、张某某的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交公司负全部责任,盛桌某、张某某无责任。经商定该公司预付给盛某某、张某某车辆修理费2000元,多退少补。该公司保险人经估损后认为盛某某、张某某车辆损坏修复需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