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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国内股市持续活跃,加之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步伐的放慢,使得一些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将退出渠道瞄准A股市场。PE投资行为从海外转移到中国境内的变化,使得PE在中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着从外商投资领域监管、外汇管制、人民币汇率风险及退出税务策划等几方面的新问题。
第一是外商投资领域监管问题。依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內企业的规定》,海外PE投资境內企业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中国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中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海外资金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是外汇管制问题。由于中国实行外汇管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PE的投资和退出均须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是汇率风险的问题。PE从持股到退出需要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的人民币汇率变化,会影响到PE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的A股市场交易规则,PE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拟上市公司,当被投资企业成功A股上市后,根据战略投资者注资时间的不同,有一至三年的锁定期,因此,从PE注资到企业成功A股上市PE退出,大约需要二至四年时间。
与境外证券市场使用自由兑换货币结算不同,海外PE以外币投资境内企业时,外币被依照官方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待被投资企业A股上市,PE通过出售其持有的股票退出时,资金在汇出境外时又被依照届时的官方汇率兑换为相应的外币。考虑到人民币长期以来的升值压力,在PE持股的二至四年时间内,因人民币汇率变化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PE对直接投资境內企业的收益预期。
第四是退出时的税务策划问题。海外PE投资于拟A股上市的境内企业时,其投资和退出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受中国税收法规管辖。当PE退出时,除须缴纳A股证券交易有关税费外,PE还应当就其投资收益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外PE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內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在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海外PE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內所得,该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海外PE在中国境內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当海外PE依照中国税收法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內所得纳税后,还可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政府签订的两国有关避免双重纳税的协定在其所属国进行税收抵扣。
作者系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一是外商投资领域监管问题。依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內企业的规定》,海外PE投资境內企业应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中国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中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海外资金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是外汇管制问题。由于中国实行外汇管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PE的投资和退出均须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是汇率风险的问题。PE从持股到退出需要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的人民币汇率变化,会影响到PE的投资收益。按照现行的A股市场交易规则,PE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拟上市公司,当被投资企业成功A股上市后,根据战略投资者注资时间的不同,有一至三年的锁定期,因此,从PE注资到企业成功A股上市PE退出,大约需要二至四年时间。
与境外证券市场使用自由兑换货币结算不同,海外PE以外币投资境内企业时,外币被依照官方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待被投资企业A股上市,PE通过出售其持有的股票退出时,资金在汇出境外时又被依照届时的官方汇率兑换为相应的外币。考虑到人民币长期以来的升值压力,在PE持股的二至四年时间内,因人民币汇率变化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PE对直接投资境內企业的收益预期。
第四是退出时的税务策划问题。海外PE投资于拟A股上市的境内企业时,其投资和退出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受中国税收法规管辖。当PE退出时,除须缴纳A股证券交易有关税费外,PE还应当就其投资收益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依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外PE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內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在不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的条件下,海外PE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內所得,该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海外PE在中国境內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当海外PE依照中国税收法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內所得纳税后,还可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政府签订的两国有关避免双重纳税的协定在其所属国进行税收抵扣。
作者系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