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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应对受害人先行支付的制度,尽管侵权法法哲学的遍行以及功能的不可完全替代性,该先偿制度却呈现出对侵权法补充的姿态。在风险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侵权法的功能呈现出不周全之感,故而想要重新思考和建构医疗保险制度与侵权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