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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0日,瑞士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修订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令。法令第2条c定义了述语“GMO产品”。修订为:不再认为直接得自转基因生物GMOs的产品(即第1代产品:如玉米淀粉)与第1代产品的化学修饰产品(即第2代产品:如玉米淀粉生产的葡萄糖,果糖糖浆)之间有差别。根据先于上述法令、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的转基因生物食品、转基因生物添加剂及转基因生物加工助剂审批程序法令,只有第1代产品上市前须经强制性批准。修订使瑞士法律与欧共体法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