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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与习惯法在本质上具有统一性,即它们虽然与国家法一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护着社会秩序,但其本质都不是国家法,而是一种“规范”。民事习惯作为本土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首先我们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民事习惯调查,并在此基础上鉴别优劣。我们在选择民事习惯时,应该选择其中具有一定通行性、实用性、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又不与现行法及善良风俗之观念相冲突的民事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