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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起步于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中国内地第一个少年法庭,迄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作为司法改革催生的新生事物,它必然受到现有法律政策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存在一些制性保障性问题。
关键词:少年法庭;法律层面;改革
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积累,具有进一步提升的基础,应借鉴他国有益经验对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做进一步完善,着力适应我国少年审判的实际需求。
一、从法律层面规范少年司法理念
本人建议保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条文,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修改为“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理由是: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表述不准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教育与惩罚孤立、对立看待,没有体现两者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惩罚”和“教育”究竟是“三七开”还是“二八开”、究竟应对大多数少年犯进行教育还是应对极少数少年犯进行惩罚?其内涵缺乏明确的指引。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前述“教育、感化、挽救”的意思前后矛盾,若法院果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逻辑上就应该奉行“教育、感化、挽救、惩罚”的方针;如果法院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逻辑上就应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建议在“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后,增设“增进未成年人的福利”之规定,以此明确“教育、感化、挽救、惩罚”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是手段,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目的。
二、从法律、司法政策层面规范少年法庭的设立
本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9条第2款“基层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之后,增设“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之规定。建议最高法院在坚持少年审判机构多元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独立建制少年法庭的试点范围。在17个中级法院独立建制少年法庭改革实施一定阶段后,基层法院也应试点跟进,形成相对完整的运作体系。在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上,最终应借鉴美国、德国少年法院的设置类别,按照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根据少年审判工作的需要与可能,在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立两级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其中,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和集中审判;市中级法院少年法庭负责审理基层法院少年法庭的上诉案件,对基层法院少年法庭进行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从司法政策层面规范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由于目前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基本实现了统一由少年法庭专门审判,统一规范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借鉴德国少年法院司法严格管辖体制,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作适当修改,以此确定我国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在《规定》第十条“(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条文后,增设“(三)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除外。”明确规定严重少年刑事案件不适用少年审判的理念和诉讼程序。修改的理由在于:少年法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的帮助和保护理念不应被滥用而导致对于严重罪行的放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少年刑事案件,应交由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审理。这种将实施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移交成年人法院审理的做法也是近年来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29年来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除了依法审判案件,还在庭外作了大量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管理性工作。据此,应明确少年法庭具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属性,少年法庭除了享有少年刑事案件司法权,还应享有与少年刑事审判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力。
四、从司法政策层面为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设立独立的案号
既然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是平行与法院其他审判庭的业务部门,理应采用诸如“×少初字”、“×少终字”字样的独立案号,以示与刑庭的“刑”字号案号、民庭“民”字号和行政庭“行”字号案号的区别。这样做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方便立案庭划分少年法庭与刑庭、民庭、行政庭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二是方便少年法庭和刑事审判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三是方便法院档案室将“少”字号案卷单独归类管理,落实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五、从法律层面建立分案起诉、分案审判机制
本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机制。《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机制,从条文着力在刑事诉讼各环节避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污染和侵害,有效落实司法和行政机关仅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保护措施的内在逻辑理路分析,当然应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分案起诉、分案审判机制。
六、从司法政策层面建立符合少年法庭工作特点的审判业绩考评体系
本人建议最高法院改革现行的以成人案件审判工作为参照系的法官评价体系,将少年法庭所做的社会调查、司法建议、法庭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安置等工作列为重要评估指标,从现有评估指标体系中抽取部分能够反映少年法庭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评估指标,与上述新设指标一体配置权重、折算分值,对少年法庭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衡量、全面评价,对于少年法庭法官增强应用型、复合型和协调型司法能力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英辉,甄贞主编.《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94页
[2]秦明华,王列宾.《少年法庭运作机制的完善》.《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21页
作者简介:
陈颖(1968~),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为明溪县人民法院院长。
关键词:少年法庭;法律层面;改革
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经过近三十年的实践积累,具有进一步提升的基础,应借鉴他国有益经验对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做进一步完善,着力适应我国少年审判的实际需求。
一、从法律层面规范少年司法理念
本人建议保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条文,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修改为“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理由是: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表述不准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教育与惩罚孤立、对立看待,没有体现两者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惩罚”和“教育”究竟是“三七开”还是“二八开”、究竟应对大多数少年犯进行教育还是应对极少数少年犯进行惩罚?其内涵缺乏明确的指引。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前述“教育、感化、挽救”的意思前后矛盾,若法院果真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逻辑上就应该奉行“教育、感化、挽救、惩罚”的方针;如果法院奉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逻辑上就应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建议在“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后,增设“增进未成年人的福利”之规定,以此明确“教育、感化、挽救、惩罚”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是手段,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目的。
二、从法律、司法政策层面规范少年法庭的设立
本人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9条第2款“基层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之后,增设“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之规定。建议最高法院在坚持少年审判机构多元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独立建制少年法庭的试点范围。在17个中级法院独立建制少年法庭改革实施一定阶段后,基层法院也应试点跟进,形成相对完整的运作体系。在少年法庭的组织体系上,最终应借鉴美国、德国少年法院的设置类别,按照二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根据少年审判工作的需要与可能,在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设立两级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其中,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未成年人案件指定管辖和集中审判;市中级法院少年法庭负责审理基层法院少年法庭的上诉案件,对基层法院少年法庭进行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从司法政策层面规范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由于目前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基本实现了统一由少年法庭专门审判,统一规范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借鉴德国少年法院司法严格管辖体制,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作适当修改,以此确定我国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在《规定》第十条“(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条文后,增设“(三)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除外。”明确规定严重少年刑事案件不适用少年审判的理念和诉讼程序。修改的理由在于:少年法庭对于未成年人实行的帮助和保护理念不应被滥用而导致对于严重罪行的放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少年刑事案件,应交由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审理。这种将实施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移交成年人法院审理的做法也是近年来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少年法庭机制改革29年来的实践证明,少年法庭除了依法审判案件,还在庭外作了大量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管理性工作。据此,应明确少年法庭具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双重属性,少年法庭除了享有少年刑事案件司法权,还应享有与少年刑事审判密切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事务的行政管理权力。
四、从司法政策层面为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设立独立的案号
既然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是平行与法院其他审判庭的业务部门,理应采用诸如“×少初字”、“×少终字”字样的独立案号,以示与刑庭的“刑”字号案号、民庭“民”字号和行政庭“行”字号案号的区别。这样做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方便立案庭划分少年法庭与刑庭、民庭、行政庭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二是方便少年法庭和刑事审判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三是方便法院档案室将“少”字号案卷单独归类管理,落实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五、从法律层面建立分案起诉、分案审判机制
本人建议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机制。《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机制,从条文着力在刑事诉讼各环节避免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污染和侵害,有效落实司法和行政机关仅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保护措施的内在逻辑理路分析,当然应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分案起诉、分案审判机制。
六、从司法政策层面建立符合少年法庭工作特点的审判业绩考评体系
本人建议最高法院改革现行的以成人案件审判工作为参照系的法官评价体系,将少年法庭所做的社会调查、司法建议、法庭教育、心理疏导、回访安置等工作列为重要评估指标,从现有评估指标体系中抽取部分能够反映少年法庭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评估指标,与上述新设指标一体配置权重、折算分值,对少年法庭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衡量、全面评价,对于少年法庭法官增强应用型、复合型和协调型司法能力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英辉,甄贞主编.《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194页
[2]秦明华,王列宾.《少年法庭运作机制的完善》.《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21页
作者简介:
陈颖(1968~),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为明溪县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