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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原则之下,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废止行政行为,否则应赔偿或补偿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德国行政法院根据法律的安定性原则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起来的,本文主要从行政利益信赖保护原则概念之厘清、确立之必要性和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构想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