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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化在国外发展的比较成熟,我国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制度设计.不同的国家在确定诉讼类型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形成了不同的类型.但都是以行政诉讼的基本学理分类为支撑而构建起来.目的是要实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秩序.该制度的建立不能根本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因此,不宜过高估计该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