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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成熟的合作模式,OEM已经被国内企业熟知并广泛应用。OEM生产方如果能为国外客户提供完整且有效的服务,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能力,还可以吸引客户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对企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相反,如果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处理不得当,也有可能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正确认识委托方
买卖双方在正式成为OEM合作伙伴之前,往往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往来以了解对方的企业文化和处事方式。从OEM供应商的角度来讲,大致需关注几个方面的内容。
买家背景卖方(OEM产品供应商)不但要对买方企业类型,产品和品牌情况,销售业绩和市场范围等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也可以进一步地了解该企业为什么要寻求与中国供应商的合作,并比较双方在企业发展、企业文化、工作节奏等方面的特点,为更深入的合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产品及技术规格 卖方可以结合自身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来定位OEM产品在其生产经营中的位置,例如,OEM生产任务会对自身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成本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
产品技术和规格上的细节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了贸易中的价格和交货期等重要因素。买家对产品细节的要求,例如材料、零部件来源(需要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指定进口材料或配件)、生产工艺规定(比如对焊接方式的要求,铸造方法的要求),以及对包装的要求都必须在确定价格前与客户沟通。另外,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产品在买方市场销售需要达到当地的某些标准或者拥有某些认证,这样生产方就要在买方协助下,充分了解产品需达到的市场标准和认证要求,注意是否会发生认证费用。
产品价格 产品价格的确定固然要建立在对产品的充分了解基础上,但我们也经常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如果产品价格受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政策、汇率变化的影响比较大,就可以考虑在长期采购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在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价格可以相应变化或另议相关条款,另外,如果为激励客户加大订货量,可以采取采购量达到一定数量给客户返点等奖励措施。
交货期及运输 交货期不稳定可以算是长期贸易合作中的一个顽疾。生产方要根据工厂的生产情况,得出长期内可以和客户确定的最佳交货期,既要保证不会因为赶交货期影响产品质量,又要确保不会因为未赶上交货期而造成违约。实际贸易操作中,运输上变化比较多,例如散货运输时,船期和仓位经常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下要与客户及时沟通以得到客户的理解。
付款 不论是T/T,还是L/C,双方应该共同努力保证付款渠道的畅通。另外,为了鼓励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可以考虑给客户更优惠的付款方式,如降低首付比例或延长要求付余款的时间等。
通过对国外客户上述情况的分析,可以大致得出国外客户是否能够与供应商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如果双方都明确了建立OEM合作的意向,接下来双方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讨论。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国外客户提供图纸或样品,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业务,知识产权始终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从国外客户的角度来讲,肯定希望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技术能够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不被复制——如果复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双方正式签署OEM合作意向的时候,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在保护技术方面的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涉及法律范畴的问题,建议合作双方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但一些商务范畴内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考虑。例如。客户所提供的技术在中国和客户所在地市场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客户提供图纸后,双方有可能会基于中外原材料差异或者其他原因更改一些设计,因此合作初期也应商定修改部分知识产权的归属。另外,如若需要在国内注册知识产权,中方企业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管理上的费用。双方可签署《保密协议》,以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并严格遵守。
合理划分出口市场
由于中国企业可能已经有相对稳定的海外市场,如果合作双方能够合理共享销售网络和划分海外市场,就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扩大双方品牌市场。在出口市场问题上,需要从两类产品的角度进行分析。
委托加工产品 按照OEM惯例,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应由委托方负责。因此,在海外市场销售方面,一般都是由国外客户全权负责。但是,如果生产方(受托方)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拥有非常完善的销售渠道,例如,受托方有实力可靠的独家代理商,而且委托方在该市场上基本没有业绩,或是暂时未有开发该市场的打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由生产方负责利用其自身的销售渠道,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
为保证委托方的利益和双方的长期合作,双方应在生产方进行OEM产品营销之前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生产方在委托方允许的市场上销售OEM产品需要付给委托方的许可费(一般委托方会根据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许可费的结算方式一般采取抵货款的形式),生产方告知委托方海外市场销售状况的频率和方式,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营销费用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定价。同时,为避免有利用不同市场的差价倒卖产品造成价格和市场的混乱,生产方和委托方应对生产方的OEM产品海外市场价格进行限定。
自有品牌产品 生产商自有品牌产品可能与OEM产品有差异但功能相同,因此极易在同一市场上引起竞争,另外也有可能是互补产品,因此可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
生产方应在合作初期,对委托方在营销生产方自有品牌产品的兴趣和能力方面进行考察,以决定其自有品牌产品在委托方市场上的发展方向。如果委托方有兴趣并有实力营销生产商的自有品牌产品,而生产商在委托方的市场上也没有固定的合作伙伴和长远的销售规划,不妨授予委托方代理权甚至独家代理权,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扩大自有品牌产品出口。
另外,为避免对国内同类市场冲击,双方可以根据生产商国内销售网络的成熟情况,以及客户自身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将OEM产品的国内销售权授予國内生产商。如果生产商取得销售权,就需要与国外客户就利润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比如说利润计算方式,结算方式,是否有销售指标,如何分摊营销费用等等。
以上仅是对OEM合作中一些经常性问题的解决方式,企业具体合作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因诸多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只要企业在技术水平,内部管理上不断完善自己并保持与OEM委托方的沟通渠道畅通,就能在OEM业务中与委托方实现“双赢”。
正确认识委托方
买卖双方在正式成为OEM合作伙伴之前,往往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往来以了解对方的企业文化和处事方式。从OEM供应商的角度来讲,大致需关注几个方面的内容。
买家背景卖方(OEM产品供应商)不但要对买方企业类型,产品和品牌情况,销售业绩和市场范围等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也可以进一步地了解该企业为什么要寻求与中国供应商的合作,并比较双方在企业发展、企业文化、工作节奏等方面的特点,为更深入的合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产品及技术规格 卖方可以结合自身的生产能力和产品结构来定位OEM产品在其生产经营中的位置,例如,OEM生产任务会对自身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成本产生怎样的影响等等。
产品技术和规格上的细节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了贸易中的价格和交货期等重要因素。买家对产品细节的要求,例如材料、零部件来源(需要指定特定供应商或者指定进口材料或配件)、生产工艺规定(比如对焊接方式的要求,铸造方法的要求),以及对包装的要求都必须在确定价格前与客户沟通。另外,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产品在买方市场销售需要达到当地的某些标准或者拥有某些认证,这样生产方就要在买方协助下,充分了解产品需达到的市场标准和认证要求,注意是否会发生认证费用。
产品价格 产品价格的确定固然要建立在对产品的充分了解基础上,但我们也经常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如果产品价格受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政策、汇率变化的影响比较大,就可以考虑在长期采购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在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价格可以相应变化或另议相关条款,另外,如果为激励客户加大订货量,可以采取采购量达到一定数量给客户返点等奖励措施。
交货期及运输 交货期不稳定可以算是长期贸易合作中的一个顽疾。生产方要根据工厂的生产情况,得出长期内可以和客户确定的最佳交货期,既要保证不会因为赶交货期影响产品质量,又要确保不会因为未赶上交货期而造成违约。实际贸易操作中,运输上变化比较多,例如散货运输时,船期和仓位经常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下要与客户及时沟通以得到客户的理解。
付款 不论是T/T,还是L/C,双方应该共同努力保证付款渠道的畅通。另外,为了鼓励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可以考虑给客户更优惠的付款方式,如降低首付比例或延长要求付余款的时间等。
通过对国外客户上述情况的分析,可以大致得出国外客户是否能够与供应商成为长期的合作伙伴。如果双方都明确了建立OEM合作的意向,接下来双方就可以进行下一步讨论。
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对于国外客户提供图纸或样品,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业务,知识产权始终是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从国外客户的角度来讲,肯定希望在中国生产的产品技术能够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不被复制——如果复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双方正式签署OEM合作意向的时候,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在保护技术方面的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涉及法律范畴的问题,建议合作双方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但一些商务范畴内的问题还是需要自己考虑。例如。客户所提供的技术在中国和客户所在地市场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客户提供图纸后,双方有可能会基于中外原材料差异或者其他原因更改一些设计,因此合作初期也应商定修改部分知识产权的归属。另外,如若需要在国内注册知识产权,中方企业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管理上的费用。双方可签署《保密协议》,以规定具体的操作细节,并严格遵守。
合理划分出口市场
由于中国企业可能已经有相对稳定的海外市场,如果合作双方能够合理共享销售网络和划分海外市场,就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扩大双方品牌市场。在出口市场问题上,需要从两类产品的角度进行分析。
委托加工产品 按照OEM惯例,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应由委托方负责。因此,在海外市场销售方面,一般都是由国外客户全权负责。但是,如果生产方(受托方)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拥有非常完善的销售渠道,例如,受托方有实力可靠的独家代理商,而且委托方在该市场上基本没有业绩,或是暂时未有开发该市场的打算,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由生产方负责利用其自身的销售渠道,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销售。
为保证委托方的利益和双方的长期合作,双方应在生产方进行OEM产品营销之前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生产方在委托方允许的市场上销售OEM产品需要付给委托方的许可费(一般委托方会根据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许可费的结算方式一般采取抵货款的形式),生产方告知委托方海外市场销售状况的频率和方式,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营销费用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定价。同时,为避免有利用不同市场的差价倒卖产品造成价格和市场的混乱,生产方和委托方应对生产方的OEM产品海外市场价格进行限定。
自有品牌产品 生产商自有品牌产品可能与OEM产品有差异但功能相同,因此极易在同一市场上引起竞争,另外也有可能是互补产品,因此可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
生产方应在合作初期,对委托方在营销生产方自有品牌产品的兴趣和能力方面进行考察,以决定其自有品牌产品在委托方市场上的发展方向。如果委托方有兴趣并有实力营销生产商的自有品牌产品,而生产商在委托方的市场上也没有固定的合作伙伴和长远的销售规划,不妨授予委托方代理权甚至独家代理权,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扩大自有品牌产品出口。
另外,为避免对国内同类市场冲击,双方可以根据生产商国内销售网络的成熟情况,以及客户自身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将OEM产品的国内销售权授予國内生产商。如果生产商取得销售权,就需要与国外客户就利润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比如说利润计算方式,结算方式,是否有销售指标,如何分摊营销费用等等。
以上仅是对OEM合作中一些经常性问题的解决方式,企业具体合作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将会因诸多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只要企业在技术水平,内部管理上不断完善自己并保持与OEM委托方的沟通渠道畅通,就能在OEM业务中与委托方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