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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至今,我国刑法发展已经满三十年了,在这三十年中,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也在不断地发展。结果加重犯由基本犯和加重结果两部分构成,这两个部分的主观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及实践领域内应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进而得出结果加重犯仅指基本犯故意,重结果为过失一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