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民事裁定再审范围的规定较为原则,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明确,但不够全面而较为零散,有的还前后矛盾,致使司法实务中无法适从,并且缺乏法理基础而正当性不足。从民事裁定的既判力理论分析,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属于再审的范围,对诉讼指挥裁定不得适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当事人对不予再审立案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得再次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