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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人性是紧密相连的,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民法具体制度,都充分体现着人性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代民法赖以建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与互换性失去了基础,其追求形式正义的弊端开始暴露:对个体人性的实质诉求关注不够.我国近代民法主要是继受大陆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大陆民法形式理性的弊端.现代社会中民法人所处的窘境以及我国封建社会对人性的长期压抑与扭曲,要求我国现代民法必须人性化,必须肩负起启蒙民众自由、平等的民法理念、关照现代民法人人性脆弱的双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