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weibin5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运输毒品罪是重罪,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避免扩大化适用.运输的界定不能忽视其作为物流领域概念的基本属性.运输旨在改变商品的空间位移,应注意毒品的位移距离对于运输行为认定的基础意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的,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具体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离的毒品运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间效应的变化,在性质上多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为运输毒品的价值.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场合,短距离运送数量较大毒品被查获的,宜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同城作为距离远近的界分标准,具有实践合理性.
其他文献
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党史经验教训是极其丰富的宝藏,值得更需要多方位、多角度地整合研究,更需要不断地再认识,尤其是要认真研究我们党精准判断方位、恰当果断决策、适时适当作为等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更自觉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实践中运用和发展,这也是当务之要的实际行动.
人民调解是我国政法治理重大战略的有机构成之一,而作为人民调解制度实践的主导者与行动者,人民调解员的制度角色若何,如何塑造公共意象,则是从主体性的维度影响人民调解队伍组织建设、进而影响基层社会治理技术创新的关键性问题.基于制度角色的内在规定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本,为人民调解的社会信任奠定价值理性、技术理性基石.在此基础上,人民调解员展开调解技艺的实践运作,在法治框架下顺利实现依法调处、濡化情理、彻底化解矛盾纷争等制度职能.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以及制度变迁中的螺旋式发展,部分人民调
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贯穿党的百年发展历程,从最初仅仅体现为党的建设在政治方面的基本要求到纳入党的建设总目标,再到被列入党的建设布局体系,最终成为党的根本性建设.百年来党的政治建设地位嬗变的背后是特殊的目标追求逻辑、价值遵循逻辑、实践开展逻辑、主体提升逻辑.新时代基于全新的历史条件和党内外环境,吸收经验,总结规律,党的政治建设在实践中必须从政治路线、政治原则、政治纪律、政治文化、“关键少数”等多个向度加以推进.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立法上经历了1997年刑法的重大修订,并且设立了特殊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在司法上则通过于欢案等一系列案件激活了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最高司法机关通过颁布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实施细则.随着正当防卫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我国正当防卫教义学获得了巨大的推动,正当防卫的本质理解得以深化,防卫行为和防卫限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从而完成了正当防卫的知识更新和理论转型.
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需要考虑金融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面向,立足于我国金融体系变革的语境,从金融系统运作的客观需要来展开.金融诈骗罪的核心法益是金融市场运作机制中涉及防范逆向选择现象的组成部分
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通之处,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找到了制度基础;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实践,以及检察机关探索企业犯罪不起诉的经验做法,为立法积累了经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时机已经到来,可在《刑事诉讼法》第1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选择适当的合规监管方式,发布有效的专项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不起诉在适用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唯有如此,才能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适当的规范,切实发挥这一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加强企
为充分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尝试向涉案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督促、引导和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对于这种具有推动企业合规功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以将其提炼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推行,事实上让检察机关以监督者和把关者的角色介入企业合规治理当中,这不仅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的应有之义,也与当前民营企业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相契合.而且,与探索中的“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相比,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具有制发时间、对象较为灵活的独特优势.当
笔录证据的正确适用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及实现庭审实质化都极为重要.笔录证据具有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双重身份,在证据属性方面属于言词证据与传闻证据,可划分为展示型笔录证据、确认型笔录证据与行为型笔录证据三种类型.美国通过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先决问题规则规制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德国通过直接审理原则、证据禁止规则与自由证明规则调整笔录证据的证据能力.我国笔录证据的准入资格不受限制,制作笔录证据的侦查人员几乎不出庭作证,违法取得的笔录证据几乎不被排除,且对两种身份的笔录证据未区分适用规则.为解决笔录证据适用中
自然人的名誉法益由两部分组成.人皆有之的名誉基础,由源自人格尊严的规范的名誉概念证立;差异化的名誉增量,作为个体参与社会沟通的条件和能力,由功能性的名誉概念证成.在沟通机制的功能性视角下,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消解,同为沟通的必要条件,两者功能取向趋同,因而可实现权利之间的通约和配置.作为程序性的制度安排,诽谤罪的自诉机制能够最优化地配置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与公诉确权及评估的高成本相比,自诉是避免无谓损失的最小成本防范机制和最有效的无辜者识别机制.作为“财产规则”而非“禁止交易规则”,自诉留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