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微博骂人,构成侵权
问:李某因怀疑我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两个月来连续四次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称我与其丈夫通奸,多次堕胎,不仅指名道姓,还公布了我所在的公司、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我予以反驳,一再澄清事实,但仍有许多不明真相者对我讽刺、嘲笑、指责。我要求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她享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我无权干涉。请问:李某之举是否构成侵权?
安静莲(广东韶关)
律师意见: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本案情形与上述法律条款吻合。一方面,你的名誉已受到贬损,即已经有不明真相者对你进行讽刺、嘲笑、指责,使你的品德出现了负面评价,精神上受到折磨。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违法。微博是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虽然网民具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但自由并非不受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李某基于怀疑,公开发表对你具有人身攻击和侮辱性质的言论,并直接将你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明显是对你人格尊严的侮辱、毁谤。再一方面,李某的行为与你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李某在发表言论、公布相关身份信息前,明知微博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极易造成贬损你名誉的社会评价,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恶狗伤人,如何维权
问:前天,我带两岁的儿子散步,突然从一辆车上跳下一条大狗,咬伤了我儿子,伤口深可见骨。警方调查称,咬人的大狗是烈性犬,狗的主人是一名23岁的青年,没有经济收入,与其父母一起生活。狗主人的父母事后曾到医院看望我儿子,但对赔偿只字不提,此后便没有再出现。请问,遭遇恶犬伤人,狗主人该当何责?如果狗主人没有经济收入,我又该如何维权?
辛敬福(福建福州)
律师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规定。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咬伤你儿子的是一只烈性犬,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动物。由于未经养犬登记,狗的主人没有经济收入,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这只烈性犬实际上属于家庭财产。所以,如果你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以你儿子的名义将狗主人一家作为共同被告。狗主人是直接责任人,可追究其过失致人受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音乐扰民,如何维权
问:我家楼上住着一对年轻夫妇,每天播放音乐到深夜,声音很大,严重影响我休息,交涉几次也没用。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胡大庆(河南舞钢)
律师意见:我国《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我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议你首先向相关部门(物业、居委会)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对于调解未果的,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噪声制造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编辑:陈彤】
问:李某因怀疑我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两个月来连续四次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称我与其丈夫通奸,多次堕胎,不仅指名道姓,还公布了我所在的公司、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我予以反驳,一再澄清事实,但仍有许多不明真相者对我讽刺、嘲笑、指责。我要求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她享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我无权干涉。请问:李某之举是否构成侵权?
安静莲(广东韶关)
律师意见: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本案情形与上述法律条款吻合。一方面,你的名誉已受到贬损,即已经有不明真相者对你进行讽刺、嘲笑、指责,使你的品德出现了负面评价,精神上受到折磨。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违法。微博是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虽然网民具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但自由并非不受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李某基于怀疑,公开发表对你具有人身攻击和侮辱性质的言论,并直接将你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明显是对你人格尊严的侮辱、毁谤。再一方面,李某的行为与你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李某在发表言论、公布相关身份信息前,明知微博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极易造成贬损你名誉的社会评价,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恶狗伤人,如何维权
问:前天,我带两岁的儿子散步,突然从一辆车上跳下一条大狗,咬伤了我儿子,伤口深可见骨。警方调查称,咬人的大狗是烈性犬,狗的主人是一名23岁的青年,没有经济收入,与其父母一起生活。狗主人的父母事后曾到医院看望我儿子,但对赔偿只字不提,此后便没有再出现。请问,遭遇恶犬伤人,狗主人该当何责?如果狗主人没有经济收入,我又该如何维权?
辛敬福(福建福州)
律师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规定。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咬伤你儿子的是一只烈性犬,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动物。由于未经养犬登记,狗的主人没有经济收入,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这只烈性犬实际上属于家庭财产。所以,如果你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以你儿子的名义将狗主人一家作为共同被告。狗主人是直接责任人,可追究其过失致人受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音乐扰民,如何维权
问:我家楼上住着一对年轻夫妇,每天播放音乐到深夜,声音很大,严重影响我休息,交涉几次也没用。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胡大庆(河南舞钢)
律师意见:我国《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我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议你首先向相关部门(物业、居委会)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对于调解未果的,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噪声制造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