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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4月27日公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与我国当前私募投资基金的现行规范存在争议,有必要明确规范适用问题以避免纠纷。其中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分类、合格投资者标准、第三方独立机构托管、风险准备金计提、刚性兑付禁止等方面的规定也对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后续制定与完善具有启发作用。建议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分类、私募投资基金刚性兑付惩处的规定,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