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来源 :中国民商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ugll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印度尼西亚是东南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人口总数排名世界第四,巨大的信贷市场潜力使其成为了中资争先投资的热土,机遇与风险就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市场也是机遇与风险并存。本文通过研究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概况及相关法律制度,总结了中资在该国投资互联网金融在执法效力、监管、技术、运营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从国家、企业两个层面着手,以法律、社会管理、投资企业类型、本土化等多维度,设计架构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关键词: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印度尼西亚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稳步上升,人口结构年轻化导致对消费需求旺盛,但信贷缺口大,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极大促进了当地普惠金融的迅速发展,其发展速度及受重视程度甚至大幅超过了国外的“鼻祖”。
  一、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发展概况
  (一)相关概念界定
  1、互联网金融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依托虚拟的网络平台、云计算、通信网络等互联网技术工具,将传统的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通过网络技术运营,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业,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金融科技”从“Fintech”翻译而来,起源于美国,金融科技指用于提供金融服务的技术创新,是金融技术的进步促成了新的商业模式和解决方案的引入,这些模式和解决方案有助于改善客户价值和经验以及金融机构的效率和风险管理。本文中“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同义。印度尼西亚银行将金融科技的业态领域定义为:支付系统、市场支持(如金融集合商)、在线投资和保险、P2P贷款、众筹、其他金融服务。
  2、互联网金融投资的界定
  本文“互联网金融投资”特指对外直接投资(FDI),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控制权。互联网金融投资指的是投资者在海外以新建或并购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形式,通过投入各种合法资产,拥有该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股份,从而使投资者对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较大控制权,最终获得投资利益的国际间投资活动。
  (二)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发展概况
  2018 年见证了金融科技借贷的急速增长,金融科技尤其是支付和借贷是印度尼西亚 2018 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流,报告披露金融科技投资交易14笔,总金额高达 1.823 亿美元,比去年高 3 个百分点,其中涉及借贷领域的资金交易有 8笔,占比57%,紧随其后的是第三方支付、保险、投资管理等。
  机构数量上,截至 2018年12月,印尼已有78家P2P借贷/发薪日借贷金融科技借贷机构获得营业许可,已获得OJK牌照的P2P网贷机构有68家。已在印度尼西亚银行(BI)登记或取得牌照的电子钱包有45家,电子钱包平台中具有中资背景的是dana,2018年消费者使用占比34.18%,位于第四位。P2P放款總额上,截至2018年9月,13.8万亿印尼盾贷款通过借贷平台发放,在短短的8个月之内实现了6倍增长,2018年印尼金融科技借贷服务发放的贷款总额实现了大幅度增长。消费者人数及消费频率上,借贷平台借款人数高达230万,贷款发生总次数多达720万次,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借款人每月进行 3 次交易。运营效果上,与其他贷款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借贷的不良贷款率相对非常低,仅仅为 1.2%。P2P 借贷的激增促使金融科技成为印度尼西亚近期发展最快的科技行业之一。印尼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中资背景的有Tunaikita  Tunaiku、Uang Teman、Dana Cepat、Akulaku等,从图1消费者对各种网络借贷使用较多的平台分布来看,当地较具规模代表性的P2P借贷平台有多家是中资投资合营的。按照当前发展趋势,印尼将有望成为东南亚地区不可超越的最大数字经济体。
  图1:
  <C:\Users\mayn\Desktop\中国民商2020-11民商源文件\文中图1.jpg>
  二、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相关法律制度的阐述
  (一)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印尼的法律体系是习惯法、荷兰殖民地法、国家法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融合后的结果,呈现出综合性和复杂性,受宗教影响,宗教法和现代法并用。印尼的投资准入制度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责外国投资的管理部门为投资协调委员会(简称BKPM),定期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委审议“禁止和限制投资行业目录”,对有条件开放领域进行投资的企业类型必须与印尼国内投资者合资。金融科技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外资所有权限制也作了明确规定:支付系统、汇款、电子钱包外资持股最高可达100%;P2P贷款公司外资持股不超85%;电子货币公司外资持股不超49%;国家支付网关(NPG)框架中的转换机构外资持股不超20%等。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
  除了与支付、保险、电子货币和电子钱包等领域原有的国内法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法律,目前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法律主要由金融服务管理局(OJK)和印度尼西亚国家银行(BI)针对互联网金融各个业务模式制定颁布,在股权众筹、P2P借贷、支付系统、电子钱包、监管沙箱等业务领域制定了专门的监管指引,如:P2P条例Regulation No.77/POJK.01 /2016及2018年申请清单、第37 / POJK.34 / 2018号众筹条例、第19/14 / PADG / 2017号条例(技术风险)、监管沙盒法案、印度尼西亚银行关于资金转移的法规、印尼银行有关电子货币和电子钱包的法规、防止通过非传统银行渠道提供支付和换汇服务洗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指导规范等。此外, BI不承认加密货币和初始硬币产品(ICO),明确禁止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工具以及支付系统提供商使用虚拟货币。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   印度尼西亚银行(BI)监管支付系统,涵盖支付相关交易、支付相关活动(包括移动支付,支付后端,销售点(POS)支付,来往客户的付款和消费者支付等。2013年12月30日BI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转移至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OJK在金融科技监管框架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设有金融科技部门、投资预警工作组等。通信和信息部(Menkominfo),对与金融科技相关的基础设施进行监管。目前印尼有五类金融牌照,分别是银行、支付、保险、P2P 借贷、多元金融(Multi-Finance),投资这些金融科技业态的须向监管部门BI、OJK登记注册并申请牌照。以向OJK申请P2P借贷的注册号和牌照为例,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图2。
  图2:
  <C:\Users\mayn\Desktop\中国民商2020-11民商源文件\文中图2.jpg>
  三、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的法律风险
  (一)执法不力,行政低效
  虽然《印度尼西亚2007年第25号投资法》规定内外资享有同样待遇及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汇回资金,禁止政府将外国企业国有化,但受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该国的许多外国投资者实际上并未真正享受到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诸多权益,法律执行实施的环境较差。
  (二)监管由宽松转向收紧
  金融科技相关法规出台后监管收紧,获取牌照须经过沙箱测试,牌照获取之路漫长又前途未卜,和中国一样,互联网金融在印尼发展了一段时间后问题爆发,印尼的监管政策由宽松转向收紧,印尼信贷市场的中资从起初的千余家之多,到最终拿到OJK牌照真正落地的,只有约几十家。另一方面,对于无牌照的公司将被监管部门取缔下架,OJK投资警报工作组与通信和信息部联合打击封杀涉及非法金融业务的APP,凡是未取得注册号的公司都是非法运营。
  (三)保障安全及维权的技术滞后
  线上交易涉及大量数据及交易信息安全,如遭受网络攻击、欺诈、网络钓鱼等,而保障客户储蓄账户、个人隐私安全的技术滞后。另外,传统交易中主要是以物证、书证来进行,这类证据的固定和保存简单,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是在线上进行的,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何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就存在很大难题,并且电子证据容易毁灭、被伪造、篡改,各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毕竟不是科技人员,难以识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故對电子数据的采信比较谨慎保守。
  (四)不重视宗教文化,运营管理水土不服
  中资走出去后仍然沿用在国内运营管理模式,如中资投资的印尼P2P 信贷 Rupiah Plus就因催收团队对客户进行24小时电话轰炸、向客户的亲友进行非法催收,不符合当地的宗教文化理念,引起当地居民的强烈不满,为此,OJK推迟为Rupiah Plus发放牌照并敦促Rupiah Plus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此外,很多P2P借贷平台经营不规范,既充当信息中介的角色,同时又作为出借方发放贷款,为平台的贷款提供担保,容易引发刚性兑付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内的P2P平台频频爆雷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五)征信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业数据库
  目前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征信体系尚未建立,金融机构的征信体系又不向金融科技公司开放,当地信贷市场数据维度不够,缺乏行业数据库,无法共享数据,导致多头借贷产生激化社会矛盾。如印尼居民一个人可以办理多个身份证、车牌号和手机号,实名制尚在慢慢推进中,而印尼市场P2P公司出现的违约问题主要就是借款人不偿还债务,OJK收到的报告显示大多数投诉都是关于P2P贷款客户没有及时还款。
  四、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的事物,一方面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中资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国家层面——多措并举保驾护航
  1、构建集商业、政策、法律等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平台
  为应对印尼监管趋严,中资应做到知己知彼,目前急需为中资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国家可以考虑由商务部、外交部、司法部等多部门牵头搭建一个隶属于商务部管理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商业、政策、法律、汇率、税收、劳工等信息服务一体化,通过连接国外政府官网、主流新闻媒体等,及时更新相关投资新闻资讯,及时跟踪公布投资法律政策及投资动态,并提供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的中文翻译版本,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专门的法律政策数据库。
  2、“一站式”战略平台搭建沟通桥梁
  2014年11月4日马来西亚设立特别监督委员会致力于协调和推动中马经贸活动,涉及领域包括经济、金融、旅游等,涉及部门除包括贸工部、投资发展局、外贸发展局和东海岸经济发展区,还有旅游与文化部、农业部、马中关丹产业园和州政府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印尼也急需设立相应的中印国际经贸综合性战略平台,搭建起国家之间的沟通桥梁,建立国际组织、政府、企业多方对话机制,及时掌握最新的行业动态,避免被突击监管,同时提升印尼行政管理的效率,从而促进中资在印尼投资互联网金融的深度高效发展。
  3、鼓励利用大数据平台和区块链技术优化法律风险治理
  (1)为迎接Fintech 2.0、Fintech 3.0的到来,政府需要定位将“一带一路”建成创新之路,加强数据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促进科技同产业、科技同金融深度融合,促进电子商务和传统金融在安全保障上的衔接。如阿里巴巴集团与马来西亚宣布建设“数字自由贸易区”(eHub),eHub是集物流、支付、通关、数据一体化的数字枢纽,数据一体化发展出大数据征信、大数据反欺诈、网络攻击、网络钓鱼等。(2)区块链不是加密货币或比特币,该技术并非违法,其底层技术基础是合法的,应用或突变可能是。但不可否认区块链技术用于保护新型P2P、股权众筹同步数据库中的数据,使新型应用程序能够实现“分散信任”模式,将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端到端服务,提高透明度,实现电子证据的固定和连续完整性。
  (二)企业层面——多维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优先选择跨国并购方式进场并警惕反垄断审查
  中资投资互联网金融选择跨国并购方式进场,可以寻求本土合作分散投资风险,化解监管趋严获取牌照成本高及被监管部门取缔关闭的风险,以及执法不力、行政低效等风险,可以说是一条捷径。如阿里巴巴在印尼成立的第三方支付Toko Cash就遭到了监管部门BI的禁止,之后阿里巴巴通过与当地有名的大集团Emtek合作成立了新的支付平台Dana,Dana成立后一度超越了本土的支付龙头OVO。可见,跨国并购方式进场是互联网金融投资更优的选择,同时要警惕被当地政府反垄断审查。
  2、遵守法律政策,合规化+本土化运营
  遵守法律政策规定,合规化经营,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中资要充分重视宗教教义及文化,确保业务形式符合宗教法教义,不与文化理念冲突。P2P平台坚持不承担非信用担保身份更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对一些没有明确监管规范的金融科技形态,开展这类业务时应积极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监管要求,避免违规面临关闭或高额罚款。此外探索多元化的合法催收方式,如列入黑名单,借款人的电话本作为征信评分的依据, 但不用于催收等。
  3、寻求合作,借力补征信系统短板
  抱团发展,建立行业共享数据库,实现多维度对金融消费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杜绝多头借贷、骗贷等。严格推行平台的信息中介角色需要健全当地的征信体系,中资可以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在合作项目中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的征信数据库,完善平台信用风控的数据维度。
   中资到印度尼西亚投资互联网金融,有利于积极推动“一带一路”资金融通政策落地,促进东盟区域金融一体化建构,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可以预见,接下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金融科技企业走出去,完成东南亚地区的金融科技版图扩张。印度尼西亚是中资在东南亚地区投资互联网金融的排头兵,故中资在印度尼西亚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实践也为开拓东南亚地区其他市场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其他文献
《中国当代艺术史1978—2008》(大学教材)自2014年7月第一次由河北美术出版社出版迄今已经过去七年。截至2020年,这本普及性的中国当代艺术史图书已经重印了八次。在举步维艰的图书出版市场,一本学术性“小”书[1]能取得如此出版佳绩,的确令人刮目相看。2020年,著者鲁虹在此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成了《中国当代艺术史1978—2018》的书写。  提到当代艺术史的书写,鲁虹一直有着他自己的方
期刊
摘要目的:针对面颈部烧伤常累及前胸无法运用局部皮瓣转移术,而另作选择修复创面。方法:依胸三角区解剖特点结合临床经验,采用胸廓内动脉第二、三前穿支岛状瓣转移结合瓣下滴注bFGF进行修复治疗21例。结果:18例全部成活,面颈部修复效果良好,2例部分坏死,1例全部坏死。结论:采用胸廓内动脉前穿支岛状瓣修复面颈部创伤,减少了前胸部瘢痕对皮瓣选择的限制;bFGF促进血管新生,改善创面微循环,提高了皮瓣成活率
期刊
颜面部是人体的重要暴露部位,容易遭受外伤,且伤后对生理功能和外观均有较大影响:轻则在伤处留下疤痕,重则尚可造成脸部器官的移位畸形,严重影响伤者的各项功能,造成终身的生理和心理危害。因此,颜面部的外伤应该得到最好的修复。近年来,我科对27例颜面部外伤患者行一期美学修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组共27例,其中男18例,女9例,年龄3岁~45岁,平均21岁;单纯刀砍或割
期刊
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8日,“大美之艺·厚德之行——2020天津美术学院教师作品双年展”在天津美术学院美术馆举行。展览展出了学校美术学类173位教师共330余件作品,是检阅和展示天津美术学院教师近年来教学、科研、艺术创作成果的一项重要学术活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推进美术院校“新文科”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天津美术学院教师作品双年展”分美
期刊
摘要目的:寻找对重度Rombergs综合征的有效治疗方法。方法:对3例该综合征患者选用了吻合血管的游离脐旁肌皮瓣和背阔肌肌皮瓣移植进行治疗。结果:3例肌肤瓣移植全部成活,效果满意。结论:采用该法治疗Rombergs综合征,术后面部两侧对称自然,避免了移植重力下垂的弊端。  关键词 Rombergs综合征 肌皮瓣 血管吻合    王彪,1978年原上海第一医学院医学系毕业,曾先后担任济南军区总医院
期刊
瓦尔特·比梅尔出生于罗马尼亚,1942年,他带着一份未完成的关于自然哲学的论文去往德国的弗莱堡大学,并在那里成为马丁·海德格尔的学生,开始潜心研究现象学和艺术哲学。海德格尔在其晚年的研究中提出了“切近”(Nàhe)这一概念性哲学名词,来表明人在物质世界中一种最原初的而非对象性的关联状况[1],即“世界关联”(Weltbezug)或“世界关系的基础”。比梅尔以此为起点展开对艺术的讨论。他认为艺术领域
期刊
[摘要] 近二十年来,我国艺术管理专业蓬勃发展,各大高校,尤其是艺术类专业院校不断开设艺术管理相关专业。艺术管理专业虽然源自西方,但其在我国新时代美育发展的现实情形下,展现出了兼容并蓄的特质。本文试从我国艺术管理专业(视觉艺术类)的发展概况与现实特征出发,在参照西方艺术管理专业建设的同时,结合我国的美育发展现状,探讨我国艺术管理专业如何在当下紧随潮流,通过创新与拓展,为培养适应新时代美育发展和国家
期刊
摘 要:现金股利作为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关注。采用单因素分析法,企业生命周期显著影响现金股利支付水平,本文基于股利政策理论和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股利分配的影响机制进行理论梳理,以ST康得作为个案,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视角,对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进行实证研究。最终得出结论:伴随着企业生命周期,现金股利支付水平产生相应变化,企业应根据经营生命周期适时调整现金股利分配政策。  关
期刊
米歇尔·沃格穆特生于德国纽伦堡,以阿尔布雷特·丢勒之师的身份闻名于世。[1]沃格穆特是一位多产的画家和木刻家,其作品从纽伦堡广泛销售到各地并留存至今。然而和丢勒完全不一样的是,只有很少学者对沃格穆特的艺术进行过研究。中世纪晚期的纽伦堡约有两万人口,同科隆一样,是当时德意志帝国有名的大城市。纽伦堡在当时直属于皇帝,由贵族统治,为贵族之城。一条名叫佩格尼茨的河流把纽伦堡分为南北两个城区。两个城区各自设
期刊
安娜·高美1940年出生于捷克,五岁时随父母移居奥地利。彼时,战后的欧洲正面临着社会秩序的重建,在艺术领域,现代主义的思潮还在延续,而后现代主义正悄然兴起。作为家中唯一继承了父亲艺术天赋的孩子,安娜从小就对绘画、音乐和舞蹈抱有极大兴趣,但直到1976年,婚后的安娜才前往法国接受系统的美术学院教育。在那里,她师从著名的超现实主义画家萨尔瓦多·达利,艺术创作也深受其影响。然而,一场车祸彻底地改变了安娜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