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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1986年和1991年的管理办法,此次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高了汽修业的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了车辆维修的具体质量保证期,规定了配件明码标价。按照《规定》,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汽修厂要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修理费用。《规定》还要求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配件明码标价,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