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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确立海岛法律制度,对维护国家海岛生态意义重大。但国家海岛生态立法中仍存在着诸如立法模式不适当、具体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有鉴于此,应立足生态中心伦理观,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的海岛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海岛物权归属制度,完善海岛使用权证制度,以期实现海岛可持续发展。